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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軍轉干考試法律專業(yè)知識講解:刑法

2010-03-01 09:43:3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軍轉干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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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2.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3.罪刑相適應原則

    4.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

    5.罪責自負原則

    二、刑法的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屬地管轄原則為主: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二)對人的效力

    1. 屬人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2. 保護管轄原則。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 普遍管轄原則。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生效時間、失效時間與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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