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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試面試熱點:全面看待房產加名稅事件

2012-11-12 09:34:29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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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政法干警面試正在激烈進行中,誰能夠過關斬將,笑到最后呢?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為大家整理了一些今年的面試熱點,做成考題,讓大家在上考場前小試牛刀一把。

  §熱點概述

  2011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19條《婚姻法》司法解釋。首次明確規(guī)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產證上共同署名,但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這種行為屬于房屋權屬變更,在房產證上被增加署名的人是契稅的納稅人,應該繳納契稅。這種契稅被網友戲稱為“房產加名稅”。

  隨后“加名稅”引發(fā)廣泛關注。有專家出面說于法有據,也有專家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看待。坊間則多認為不應該收取,特別是在網絡上,網民的反對聲音非常大。

  8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財稅(2011) 82號文通知,明確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這意味著,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對夫妻間房產證加名征稅,不論要加名的房產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凡是夫妻間的房產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稅。

  §相關評論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征稅范圍之內。”記者查閱了契稅暫行條例,其中明確,財政部規(guī)定的項目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的范圍。[1]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說:“這一政策的明確是比較及時的,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和老百姓關系密切,近一段時間,一些地稅部門在執(zhí)行房屋權屬變更政策時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盡快統(tǒng)一。”[2]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高萍說:“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引發(fā)了新情況,稅法應該與新的司法解釋及時銜接,這一政策的明確及時回應了老百姓的關切,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發(fā)點。”[3]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研究中心主任、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施正文認為,82號文響應貫徹國務院提出的結構性減稅政策,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削減稅賦水平。[4]

  @某財政部官員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財政部門事先也不知道,“我們感到很突然”。目前,其他部門出臺新的政策解釋或司法解釋等,常常帶動對稅法需要做新的解釋。同時指出,在制定“房產證加名征稅”政策時,要以人為本,既要考慮“稅理”,也要考慮“人情”。[5]

  §模擬題

  近日,南京稅務部門出臺 “房產證加名征稅”,引發(fā)社會廣泛關注,其后不久,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通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免征契稅。請問你對這件事情怎么看?

  §參考解析

  該事件是在我國民主法治建設推進過程中,法治完善的一個典型案例。南京稅務部門開征“房產加名稅”后,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時發(fā)布了通知,使得稅法與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及時的銜接起來,該通知既考慮了“稅理”,也考慮了“人情”,是以人為本,尊重民生的具體體現。

  首先,這一政策的出臺是合法的。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對象本身不是應稅行為,不在征稅范圍之內。

  其次,這一政策的出臺非常及時。在南京市地稅局第一個提出開征“房產證加名稅”后,一周時間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就發(fā)布了免征通知。一方面及時阻止了部分地區(qū)稅務機關繼續(xù)征收這種合“稅理”,不合“人情”的稅收,另一方面統(tǒng)一了認識和規(guī)定,給廣大群眾吃了定心丸,避免了社會輿論趨向激烈。

  再次,該政策積極的響應了國務院提出的結構性減稅政策,針對特定群體、特定稅種削減稅賦水平,實現了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這體現了相關部委對中央政府政策的較強的貫徹、執(zhí)行能力。

  最后,這也是政府以人為本,尊重民意的具體表現。“房產證加名稅”出臺后,引起了群眾的反對,這不利于和諧和會的構建。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在法律框架內出臺的免征措施,充分貫徹了黨中央提出的“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執(zhí)政理念,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件事情背后體現出的問題。一是法律建設不配套,銜接不好;二是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略顯倉促;三是有少部分職能機構的學習能力不強,政策的出臺草率。就此,相關部門還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提升:第一,修改或者制定一部法律時,應當考慮到對其它相關法律的影響,特別是涉及人民生活的部分,要進行相應的完善或者通知相關部門一起加以討論,在成熟之后再予以公布,以免引起執(zhí)行部門的誤解以及對廣大人民生活的不便影響;第二,要加強專家們的研討機制,反復論證,廣泛征集民意,在修改或者制定之前在社會上廣泛采納廣大群眾的意見,從而照顧到最大多數人的相關利益,也使得出臺之后的法律法規(guī)可執(zhí)行性強;第三,各級職能機構要認真學習法律、法規(guī),提高自己的理解、領會能力。在沒有統(tǒng)一認識,沒有全面理解政策法規(guī)時,不要隨意出臺措施,以免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不便,失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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