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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政法干警考試備考民法學:論述債權人代位權

2016-02-11 10:10:45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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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干警考試之所以很難就是因為除了公共科目之外還有民法學和文綜考試,這對于很多考生來說都是大難題。想要考好民法學,除了平時的積累之外,更需要重點復習其中的高頻考點。

  【考點一】論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條件與效力

  答: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到期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已陷入履行遲延;

  (4)債權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

  (5)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須具有可代位性。

  3.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考點二】論述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成立要件與效力

  答:1.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

  3.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以及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后履行義務一方行使。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只是阻礙對方請求權的行使,中止履行合同。

  【考點三】論述不安抗辯權的的概念、成立要件與效力

  答: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對方?jīng)]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1)在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給付一方債務屆至;

  (4)先給付一方發(fā)現(xiàn)有令其對待給付不能實現(xiàn)的不安事由

  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以及效力

  不安抗辯權由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先履行義務一方行使。

  《合同法》第69條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就是華圖教育專家為考生們總結的高頻考點,也是2016政法干警考試備考民法學的要點之一,希望考生能夠多學習,多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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