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8 09:58:1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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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當中法律占比大約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二十多,也就是說一套試卷當中大概會有2到4道左右的法律題目,而公務員考試當中法律基礎的考法也很簡單,就是就知識點考知識點,不會雜糅太多的知識點去混淆考生。問題在于,就算是就知識點考知識點,還是有很多知識點讓人模糊不清、頭疼不已。本文就刑法模塊當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的幾種情況作簡單的區(qū)分。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只會出現在故意犯罪當中,過失犯罪永遠不可能出現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三種情況。犯罪預備是指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tài);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是指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行為。
因此,要區(qū)分這幾個概念,首先要知道犯罪的幾個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等等。如圖所示:
發(fā)生在預備階段的是預備行為,預備行為預備實行指的是為實行犯罪積極準備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實行階段的是實行行為,實行行為指的是對犯罪結果起支配作用的行為。重點注意著手,著手指的是實行行為的起點,也就是對法益的侵犯有現實的危險緊迫性的起點,處在著手之前的是預備階段,實施的是預備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是變速停止犯罪即犯罪預備。在著手以后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停止犯罪即犯罪未遂。而犯罪中止發(fā)生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只要是在既遂之前,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內的因素停止犯罪即犯罪中止。所以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應當如下:
因此,做這類型題的時候分兩步走,第一步:判斷行為人停止行為是意志以內的因素還是意志以外的因此,如果是意志以內的因素,則無論發(fā)生在什么階段都屬于犯罪中止;如果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則走第二步: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如果已經著手則是犯罪未遂,為著手即犯罪預備。
希望能對大家有用。甘肅分校汪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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