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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普洱考試錄用公務員資格復審啟事

2017-07-11 14:02:52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普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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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17年普洱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經過上報計劃、網絡報名、組織筆試等環(huán)節(jié),已進入到資格復審階段,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格復審

資格復審是對考生報名信息進一步核對的過程,主要是對考生報名填報信息與本人所持證明材料的一致性及真實性進行核對。為不浪費考試資源,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須對是否參加面試及后續(xù)考錄過程作出承諾并現(xiàn)場簽字確認。

二、資格復審人員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公告的首批資格復審人員(含報考公安崗位體能測評合格后按規(guī)定確定的首批資格復審人員)及遞補進入資格復審人員。

三、資格復審時間

市、縣(區(qū))兩級組織、人社部門原則上按下列規(guī)定時間完成資格復審工作:首批資格復審2017年7月12日—7月14日完成,首批次遞補資格復審工作2017年7月17日前完成,二批次遞補資格復審工作2017年7月19日前完成。

四、資格復審地點

報考各縣(區(qū))級黨群口崗位、從優(yōu)秀村(社區(qū))干部中考試錄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公務員崗位、錄用后駐村期間按大學生村官管理的鄉(xiāng)鎮(zhèn)公務員崗位、定向大學生村官公務員崗位的考生到各縣(區(qū))委組織部復審。

報考市級政府口崗位的考生到普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考試錄用與培訓教育科復審(思茅區(qū)思茅鎮(zhèn)月光路1號)。

報考各縣(區(qū))級政府口崗位(含市級管理駐本縣〈區(qū)〉的運政系統(tǒng))、鄉(xiāng)鎮(zhèn)級崗位的考生到各縣(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審。

各縣(區(qū))委組織部、人社局復審時如出現(xiàn)復審不合格的考生,必須在考生還在復審現(xiàn)場時,將考生的資格復審材料分別傳送到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再復核一遍。

五、資格復審應攜帶的相關材料

考生必須按照涉及崗位條件和滿足復審需求的原則提供復審材料,具體如下:

(一)身份證原件(附復印件一份交復審單位留存;涉及交驗戶口冊的還須復印戶主頁面、本人頁面)。根據(jù)生源或戶籍滿足一項即可的要求,為便于驗證,考生報考崗位“生源或戶籍要求”為“招考單位所在州(市)”的,必須攜帶身份證原件和戶口冊結合驗證報名時考生的生源或戶籍,其余的攜帶身份證即可;如果身份證遺失的,必須提供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或者:必須攜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在有效期內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與報名時填寫信息一致的、蓋有戶籍專用章的戶籍證明。前提條件是能夠驗證考生的生源或戶籍、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等相關信息。

(二)畢業(yè)證書原件(附復印件一份交復審單位留存;崗位有學位要求的還須提交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同意報考證明或解除用工合同

1.出具同意報考證明。

資格復審時仍為事業(yè)、國有企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或與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勞動協(xié)議、聘用合同等)的考生,必須出具“同意報考證明”(特別提醒:服務期滿已到事企業(yè)單位就職的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在資格復審時屬于事業(yè)、國有企業(yè)單位的,必須提供現(xiàn)單位的“同意報考證明”及縣級各項目主管部門開具的服務時間證明;服務期未滿仍在聘或服務期滿續(xù)聘在原單位的四項目人員,必須提供縣級以上各項目主管部門的“同意報考證明”)。

2.解除用工合同。

按照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不能兼職的規(guī)定,已簽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內的擬錄用人員,必須在招錄單位考察結束后、報批錄用手續(xù)前將解除合同協(xié)議原件提交招錄單位。否則,取消錄用資格,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與用工單位簽訂有用工合同的考生,資格復審時能夠提供“同意報考證明”,且已與用工單位協(xié)商一致,如考生被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后用工單位同意解除用工合同的,考生應準確把握好與用工單位解除用工合同的時機,不必急于與用人單位解除用工合同,如果最終沒有被錄用,可以在原工作單位繼續(xù)工作。

(四)筆試準考證(需打印一式二份)。復審后必須加蓋復審單位的公章,一份考生持有,一份審核單位留存,資格復審合格的考生應妥善保存。

(五)其他材料

1.基層工作經歷證明原件(附復印件一份交復審單位留存)。

2.“四個項目”人員身份證明原件(附復印件一份交復審單位留存)。

3.筆試加分的證明原件(附復印件一份交復審單位留存)。

4.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證和職稱證書原件(附復印件一份交復審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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