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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公共基礎知識備考:債發(fā)生的原因之無因管理

2019-01-03 08:44:3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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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的歷史發(fā)展看,無因管理作為一項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對遺失物拾得這一具體事實的法律規(guī)定。無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屬于準契約之一,賦與兩種訴權:一種是無因管理正面訴權,也稱無因管理直接訴訟,即本人對管理人之訴權;另一種是無因管理反面訴權,也稱為無因管理反對訴訟,即管理人對于本人的訴權。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1.無因管理的行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如:下雨打雷,幫領居家收被子,此種行為屬于無因管理。這里沒有法定的義務指的是在法律明文中并未有規(guī)定下雨了,有替鄰居收被子的義務;而約定的義務則指管理人與本人之間也并未有事先的約定,即下雨了,由管理人幫本人收被子,可以簡單理解無因,即沒有義務的助人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需為他人利益

如:下雨打雷,幫領居家收被子,此種行為屬于無因管理。是基于對鄰居利益的管理行為。從這里可以得知,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當然,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是事實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這并不是說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這是因為管理人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必須得到公眾的證明或讓別人好判斷,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須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本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3.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的事務

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務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tài),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也無需考慮管理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包含著兩個層面: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必須有確定的主體,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wèi)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能夠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既不耗費一定資財,也不獲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僅為鄰居看守房屋,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自然在無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報酬,但有權要求本人承擔下列費用:

(1)償還管理人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現(xiàn)為直接的支出費用。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如在救火過程中導致管理人的手表進水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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