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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蘇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刑罰的具體運用(四)

2019-04-18 10:59:01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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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具體運用(四)

1.假釋。必須是已執(zhí)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須執(zhí)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的,實際執(zhí)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

2.時效。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zhí)行權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制度。超過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權力,這些權力即歸消滅。凡對于一定的犯罪行為,超過法定期限未予追訴(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其追訴權即行消滅不得再行追訴的,稱追訴時效。凡對于一定的犯罪,在處刑判決確定后,超過法定期限不曾執(zhí)行,其行刑權即行消滅不得再予行刑的,稱行刑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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