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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蘇省公務員公基知識點速記:犯罪主體

2019-05-16 13:53:23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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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后,從整體上看加大了對犯罪的打擊力度,這必然是以后我國刑法的發(fā)展趨勢,而我國公務員考試必然也與我國的發(fā)展趨勢相吻合。在公務員考試中,刑法部分是一個考察的重點,而犯罪構成又是刑法部分必不可少的組成,在考試中對于犯罪主體的考察通常情況是以案例方式來考察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過程中不僅僅要掌握基礎知識還需要去做一些理解,接下來,華圖小編就主要從犯罪構成之主體方面來介紹。

所謂的犯罪主體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從此概念理解,犯罪主體包含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實施了犯罪行為;第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犯罪行為是任何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無行為無犯罪。那我們需要重點解決的就是第二個條件即應承擔刑事責任,那什么情況下因承擔刑事責任呢?在我國刑法里面影響刑事責任承擔的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第一個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該種自然人無論實施何種行為皆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個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為相對責任能力人。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僅僅對8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對其它犯罪行為則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三個為16周歲以上且無精神病的人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所謂的年齡和精神病皆為犯罪行為實施時的情況為準,并不是被抓住或審判時的年齡和精神。除上述基本的情況之外,我國刑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間歇性精神病人的犯罪、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的人的犯罪皆是考試中需要重點掌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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