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 17:22:4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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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務員考試中,公共基礎知識不僅涉及的知識面廣而且不易記憶,華圖教育小編特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知識,詳情請見下文: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原來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款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人權保護第一次進入到新中國憲法保護的范疇。
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觀點包括:(1)人權是人類普遍享有的權利,任何國家都不能剝奪本國公民的人權;(2)基本人權范圍的確定和人權保護是一個主權國家內(nèi)部的事務,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國大規(guī)模侵犯本國人民或他國人民的人權時,國際社會才應當起來制止,但必須慎重,盡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國政府尊重并保護本國公民的人權,積極促進人權保護的發(fā)展;(5)集體的生存權與發(fā)展權是中國人民最重要的人權,同時也要在經(jīng)濟發(fā)展的基礎上加強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障。
中國參加了22項國際人權公約,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核心國際人權公約。
二、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憲法》規(guī)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我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1)執(zhí)法平等;(2)守法平等;(3)反對特權;(4)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根據(jù)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十分廣泛,現(xiàn)分述如下: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或被選舉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某些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中國公民享有選舉法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達到法定年齡,即必須年滿十八周歲;
(2)享有政治權利,凡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則喪失此項權利;
(3)選舉權行使的范圍必須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選舉代表機關或其他公職人員;
(4)選舉權必須依法定程序行使。國家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權利在受到分割時,可以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要求救濟。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表述思想和觀點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參政議政以及傳播科學知識的重要手段。
(2)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出版物的形式來表達思想見解的自由。
(3)集會、流行、示威的權利和自由。集會是指公民聚集于公共場所,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集會、游行、示威三者采用的方式方法雖略有區(qū)別,但三者共同特點是表達某種意愿。
(4)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是公民依法結成某種社會團體,進行社會活動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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