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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蘇省公務員考試:權利邊界的限定

2019-06-05 18:00:40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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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華圖教育小編為各位考生帶來的是一篇關于權利邊界的限定的文章,希望能為各位的備考之路帶來一些幫助!

(一)權利邊界限定的原因

正如霍姆斯所言,“對言論自由的最高保護也不會允許一個人在擁擠的劇院里毫無根據地大聲喊叫‘失火了’,原因在于,在這種情況下,叫嚷‘失火了’將引起嚴重的混亂和傷害。”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權利,無論言論自由有多么重要,只要它還是法律上的權利,就有對它限制的必要。“一個人揮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別人鼻子的地方”。這句話充分說明了權利的邊界及限制的問題。

之所以要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制是因為:

(1)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的享有是要付出代價的,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就是這個代價。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從根本上是為了定分止爭,避免糾紛的發(fā)生。通過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權利主體明確各自的權利空間,從而避免彼此之間的利益沖突。

(2)正如洛克所言“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自由與法律從表面上看似乎存在很大的沖突和矛盾,似乎法律是對自由的限制。但實質上,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律不是對自由的限制,法律毋寧是拯救。法律是對自由的保護,自由是對法律的促進。

(3)權利的行使不能沒有邊界,這個邊界就是由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如果個人權利的行使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必然會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超出法律的邊界過度地追求自己的權利就會構成對別人權利的侵犯。這時,他就沒有自由而言,因為別人也可以跨越法律的邊界侵犯他的自由。

(二)權利邊界限定的價值

之所以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是基于保護以下幾個方面的價值:

1、公平。即同樣的事情能夠得到同樣的對待。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也應平等地負擔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權利的享有是以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為代價的。試想一下,如果不對權利本身進行限定就會容易發(fā)生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的現象。這與法律本身的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是相悖的。作為權利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須履行相應的義務:行使權利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損害他人的權利。

2、秩序。法律的產生是為了從根本上避免沖突。通過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使權利主體明確自己的權利空間,從而對權利主體行使權利具有指導作用:一旦超過權利邊界就會構成權利濫用,屬于違法行為,據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使得權利的行使相對有序。反之,沒有邊界限定的自由最終會失去自由。因為既然他可以為所欲為地超越法律的邊界侵犯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人也可以跨越法律的邊界侵犯他的自由,這時他就無自由而言了,社會也就陷入混亂之中。

3、利益。法律是一種妥協的結果,其本身總是在平衡、協調不同的利益之間尋找一個合適點。通過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一方面能夠保護權利主體的利益。通過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使他人明確其權利范圍,不能逾越,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護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權利主體在明確自己權利界限的同時通過履行權利行使不得侵犯他人利益的義務保護了他人的利益。同時通過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從而使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人產生不得侵犯他人權利的激勵。因為一旦侵犯他人的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會給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人造成不利益,因此對權利邊界限定的目的也是保護其他人的利益。對權利邊界進行限定也是法律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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