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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東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之公安基礎知識:違反治安管理情況

2019-10-25 10:35:44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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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jié)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xié)議,對治安案件作出處理的活動;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不再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處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動。

(一)可以調解處理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毀損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1)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

(2)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3)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二)不適用調解處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適用調解處理:

(1)雇兇傷害他人的;

(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的;

(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6)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7)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

(三)治安調解的法律后果

(1)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各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書上簽名并各執(zhí)一份,即生效。雙方當事人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中的內容履行權利和義務。履行調解協(xié)議書的,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

(2)經過公安機關的調解,各方當事人沒有達成協(xié)議的,或者雖然達成了協(xié)議,但是一方或者數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xié)議的,經對方提出并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調解協(xié)議,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處罰。同時,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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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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