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6 17:07:23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http://qngfsy.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近年來,黨中央出臺和修改完善了一系列黨內法規(guī),本篇就帶大家梳理一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相關重要考點。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1.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
2.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guī)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1.各地區(qū)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2.重大事項請示報告適宜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對于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處于初步醞釀階段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xù)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
3.上級黨組織收到請示后,一般由綜合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黨組織負責同志按照規(guī)定批辦。黨政機關聯(lián)合提出的請示,由上級黨組織牽頭辦理。
4.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jù)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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