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30 15:42:1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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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因管理的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當事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2、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前提條件: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2)主觀條件: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
(3)客觀條件: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此處我們要根據三個構成要件為學員總結出三個容易出錯的考點,請各位學員學習時注意一下以下的幾個方面:
①誤將他人的事物當成自己的事物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
例如: 老張從自家田間回家時,發(fā)現有一頭牛在田里吃莊稼,為了阻止牛繼續(xù)吃莊稼也怕別人家的?赡軙邅G,把牛帶回自己家牛圈里養(yǎng)著,后面才知道這頭牛是自己家的牛。
結論: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因為老張雖然符合主觀條件,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但并不符合客觀條件,老張客觀上并沒有實施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因此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②誤將自己事務當作別人的事務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
例如:老王出門時發(fā)現自己家門口有一群剛出生的小奶狗,一位是自己家懷孕的老母狗所生,將小奶狗帶回自己家養(yǎng)著,后面才知道小奶狗是別人家的。
結論: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因為老王雖然符合客觀條件,實施了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但并不符合主觀條件,老王主觀上并沒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因此不能構成無因管理。
③既為他人利益,也為自己利益的,仍可在為他人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
例如:老王見鄰居老張家起火,同時擔心大火蔓延后殃及自己家,持水桶前往救火,不幸受傷。
結論:老王的救火行為主要為了老張的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老王與老張之間仍可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現在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具體而言,管理人的權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
注意: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也沒有勞務費用請求權。
(2)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損失。
例題:甲不慎落水,乙奮勇搶救,搶救過程中致甲面部受傷,同時乙丟失手機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B.乙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C.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不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D.乙不應賠償甲面部受傷的損失,甲應賠償乙失落手機的損失
【答案】D。解答:《民通意見》規(guī)定,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物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乙在搶救甲時,丟失的手機由受益人甲賠償。在搶救甲的過程中,乙致甲面部受傷,因為乙沒有過錯,可以免責,所以對于甲面部的傷害,乙不應賠償。故本題選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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