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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專業(yè)科目知識備考:公安業(yè)務能力-處警過程中警械的使用

2020-04-10 15:50:22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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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礎知識備考:公安業(yè)務能力-處警過程中警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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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警過程中警械的使用

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guī)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爆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1)使用驅(qū)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jīng)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qū)逐性、制服性警械:結(jié)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襲擊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規(guī)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2)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執(zhí)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上述規(guī)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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