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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辦法都有哪些?

2020-05-12 09:46:21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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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登記辦法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發(fā)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登記,依法確定公務員身份,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堅持依法依規(guī)、分級負責、及時準確。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采取各級機關統(tǒng)一組織的形式,由各級機關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公務員登記應當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登記的范圍和條件:

(一)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二)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

第六條 登記的對象:

(一)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

(二)按規(guī)定安置到公務員職位工作的軍隊轉業(yè)干部;

(三)通過調任、聘任、面向社會選拔等方式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四)原不具有公務員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關章程經選舉等方式擔任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

(五)已經進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機關任職的人員;

(六)其他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

第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進入機關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八條 登記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機關;

(二)審核機關簽署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

(四)需要備案的,由審批機關報備案機關。

第九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

(一)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并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四)各級機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十條 公務員登記審批一般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后1個月內進行。

除新錄用公務員外,公務員登記審批完成后,所在機關方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工資審批等各項手續(xù)。

審批后的《公務員登記表》應當裝入被登記人員干部人事檔案。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登記備案的方式和時限,但每年度應當至少集中備案一次。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的材料一般應當包括登記備案說明、《公務員登記備案匯總表》、《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被登記人員進入機關的證明材料等。

登記備案說明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本單位行政編制數(shù)、實有人員數(shù)、各職務職級層次的職數(shù)及實有人員數(shù)等。

第十三條 備案機關發(fā)現(xiàn)存在違規(guī)登記情形的,應當責令審批機關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 對因撤銷登記、調出機關、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退休、死亡等原因退出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所在機關應當于次年1月31日前,按照登記工作管理權限,將上一年度退出情況說明及《公務員退出匯總表》報審批機關、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登記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弄虛作假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做好公務員登記的基礎工作,結合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tǒng)建設,推進公務員登記工作信息化,加強登記數(shù)據(jù)信息的管理維護。

第十七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擔任中央管理職務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2009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登記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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