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0 11:44:1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吉林省考考生請注意:2021吉林省考公告已發(fā)布!關于2021吉林公務員考試報名時間考試時間等考情考生可以點擊下方圖片進行查看!
一、2021年吉林公務員考試公告解讀及職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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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吉林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2021吉林公務員考試為什么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目前,國家建立了規(guī)范的公開遴選制度,暢通了基層公務員向上流動的渠道。參照國家做法,我省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再面向在職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內的上述人員)招考。
三、2021吉林公務員考試相關課程推薦
在了解了2021吉林公務員考試公告后,接下來就是進行緊張的備考了,成功的關鍵是有效的備考!
四、吉林公務員考試模擬試題練習
我國憲法對非公有制經濟的規(guī)定進行了幾次修改,按時間先后排序正確的是:
①允許發(fā)展私營經濟,采取“引導、監(jiān)督、管理”的方針
②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
③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 成部分
④非公有制經濟僅限于個體經濟,不包括私營經濟,且個體經濟處于補充地位
A. ①②④③ B. ①③②④
C. ④①③② D. ④①②③
【答案】C
【解析】①1988 年,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十一條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fā)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jiān)督和管理”的規(guī)定。②2004 年,全國人大十屆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一條部分內容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jiān)督和管理。”③1999 年,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一條部分內容修改為“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④1982 年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城鄉(xiāng)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因此,選擇 C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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