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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省公務員考試公告什么時候出

2021-02-17 14:14:3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Document

  2021福建公務員考試公告尚未發(fā)布,因為疫情政策加上根據(jù)去年福建公務員考試公告發(fā)布時間推算,2021福建公務員考試公告發(fā)布時間很可能在2021年2月份。筆試時間可能在3月份,因為有其他省公務員官方釋放出來的信息,2021年省考聯(lián)考在3月27、28日考試。更多福建公務員考試信息敬請關注華圖教育福建公務員頻道:https://fj.huatu.com

由于2021年公告暫時未出,為大家整理了歷年的公告供大家參考。

 

>>>2020年福建公務員考試公告<<<<<<

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guī)定,福建市公務員局將組織實施2020年度考試錄用一級主任科員及以下和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jù)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guī)定,福建省公務員局將組織實施福建省202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公人員”)工作,計劃錄用3724名。為做好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前提下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格條件

(一)報考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1984年3月至2002年3月期間出生),按照有關政策規(guī)定對年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職位公布的為準;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zhì)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zhì);

6. 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8. 具備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9.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不得報考或取消考錄資格的情形

1.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 被開除中國共產(chǎn)黨黨籍的;

3. 被開除公職的;

4. 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

5. 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

6. 公務員或參公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 考錄后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以及未達到與當?shù)毓珓諉T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約定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或參公人員;

8. 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9. 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

10. 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

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內(nèi)公務員或參公人員,但在報名之后、錄用之前成為試用期內(nèi)公務員或參公人員的,取消其考錄資格。

……點擊查看2020年福建公務員考試公告全文

2021公務員考試筆試模擬試題練習:

6歲的小凡身高1.05米,某日他瞞著父母獨自去商場,購買了一臺價值4000元的平板電腦。當天,其父母將一切完好的平板電腦帶回商場要求退還全款。商場以“電子商品一經(jīng)使用,只換不退”為由拒絕。根據(jù)相關法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商場既不用退貨退款,也不用換貨

B.商場做法正確,電子產(chǎn)品只換不退

C.商場做法缺少法律依據(jù),應全額退款

D.商場應收取平板電腦原價50%的折舊費

【答案】C

【知識點】常識判斷-法律-民法

【解析】

第一步,本題考查民法。

第二步,《民法總則》第20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144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7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題干中6歲的小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將完好無損的平板電腦帶回商場,要求退還全款的權利主張符合法律依據(jù),而商場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jù),應全額退款。

因此,選擇C選項。

【拓展】

A項:《合同法》第56條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商場做法錯誤。

B項:依據(jù)《合同法》第56條和第58條的規(guī)定,對于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且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商場以“電子產(chǎn)品一經(jīng)使用,只換不退”的做法錯誤。

D項:《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小凡父母當天將完好無損的平板電腦帶回商場,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商場應全額退款,不應收取折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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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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