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8 10:30:2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湖南分院
【背景事件】
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某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fā)組織籃球比賽。比賽時,68歲的李某橫穿籃球場。張某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某,將其撞倒在地。在上訴二審時,該市中院以李某的該行為屬“自甘風險”,最終改判張某和學校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引發(fā)社會關注、思考與討論。
【案例分析】
在這案例中,主要核心爭議點在于李某、張某以及學校的責任如何認定。
一是被撞倒的李某,其作為一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認識到籃球場不同于一般通行道路,且應預見直接橫穿正在比賽的籃球場存在一定危險性,而她依舊選擇橫穿應視為其已預見但愿意承擔風險的“自甘風險”行為,她應為自己的受傷后果自行承擔責任;
二是不小心撞倒人的張某的責任認定,就接球跑動而言,其屬于籃球運動中的常規(guī)動作,發(fā)生與他人碰撞亦不可認定其存在過錯,同時,在對抗性較強的籃球比賽中,并不能對橫穿場地的第三人做到很好的預見以及規(guī)避,不應該對于張某的觀察注意過于苛求盡善盡美,因此張某對于撞倒李某這一行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應該就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此次事件最后一方主體——學校,作為所涉及場地的管理一方,日常負有維護和管理等義務,其已在籃球場通過刷綠色油漆并做好邊界線來進行提醒,因而應視為其已盡到相關管理義務,對于李某橫穿籃球場被撞倒一事不存在過錯而不承擔民事賠償。
綜上所述,李某對于自己被撞倒一事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其他主體不存在過錯而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注:《民法典》自甘風險條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技巧分析】
在公職類招考中,按過往考試真題的分析,法律考題一直屬于經常涉及的考點,而且多以案例題的形式進行考察,那么大家在刷題和考試答題過程中,首先,要抓取該事件中的核心矛盾,往往這也是題目設問的出發(fā)點;其次,在于圍繞核心問題來發(fā)現其所涉及的主體,借以分析其行為和影響,來判斷其具體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最后,通過分析總結來得出最后答案。平時也可以多多關注華圖官網(http://qngfsy.com)或是華圖教育官方公眾號,我們會定期給大家推送相關時下熱門時事熱點以及配套模擬題。
【試題模擬】
1.(單選題)世界網球冠軍劉某和朋友在小區(qū)公開球場打網球時,一次揮拍時不慎打在橫穿球場的65歲肖某的身上,導致肖某向后倒去致使腦部受損,為治療共花費醫(yī)藥費100萬。請問該筆醫(yī)藥費及其他賠償費用應由誰承擔?
A.劉某
B.肖某
C.劉某的朋友
D.本小區(qū)物業(yè)
【答案】B
【參考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法。
第二步,肖某作為一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有能力預見橫穿正在打球的球場存在一定的風險,但依舊選擇穿越球場,這一行為可視為“自甘風險”行為,對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自行承擔。且劉某雖作為世界冠軍,但正常揮拍動作在網球運動屬于常規(guī)動作,同時在體育比賽中很難對于第三方的動作做到很好的預見性,不可認為其主觀上存在過錯。另外,小區(qū)物業(yè)已在球場邊做好警示牌等已盡到相關提示義務,亦不可認為物業(yè)在此次事件中存在過錯。因此,本題選擇B選項。
【拓展】
【標簽】
【知識點】民法
【難度】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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