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2 15:15:3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河北分院
繼2017年11月4日刑法修正案(十)生效至今,時隔近四年,刑法終于迎來了第十一次修訂,此次修訂內容緊貼社會熱點,與引發(fā)民眾關注和深思的社會現(xiàn)實緊密相關,引發(fā)社會民眾討論和學習的思潮。
眾所周知,無論事業(yè)單位還是省考、國考等各類考試中,刑法基礎內容是常識部分的必考知識模塊。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和考試熱點緊密銜接,趁著刑法修正后的學習熱潮,考點熱度也會隨之飆升,因此在備考和學習過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刑事責任年齡下調
刑事責任年齡下調是社會發(fā)展和法治建設的必然趨勢,隨著科學技術和經濟水平的發(fā)展和進步,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行為和犯罪心理等都會呈現(xiàn)不同程度的變化,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極端犯罪情形屢見不鮮且引發(fā)社會熱議,但卻因達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承擔刑事責任,此類案件已經令社會廣大公眾無法信服甚至質疑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到十二周歲,與此同時還對年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特殊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作出嚴格規(guī)定,這一年齡階段的犯罪主體僅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殘疾的犯罪負刑事責任,不僅如此,鑒于其為特殊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還增加了限制條件,即要想追究其刑事責任必須經過最高檢察院核準追訴才可以。綜上可以看出,此次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改,不僅體現(xiàn)出司法的公信力和懲治犯罪的法治精神,與此同時還兼顧了保障人權和法理。
二、刑法分則新罪名
法律的出臺或者修改并不是隨機和偶然的,都是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進行的,包括刑法第十一次修改亦是如此。近年來,一些違法行為時時出現(xiàn),引起極大的社會爭議,例如頂替別人的高考成績和姓名上大學并從事工作、樓房高層掉落健身鐵球將嬰兒當場砸死、公交車乘客與司機發(fā)生矛盾不惜大打出手甚至搶奪方向盤導致全車乘客被江水淹沒等等,種種違法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十分惡劣,但是卻未入刑,很難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也引發(fā)廣大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質疑。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已將這些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行為寫入刑法,著力懲治和打擊犯罪。
高空拋物罪
近年來,高空拋物致傷致死的社會事件屢見不鮮,甚至可以說是層出不窮,越演越烈,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的一大痛點,人們把高空拋物譽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針對此種情況,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寫入刑法,也即高空拋物罪。
高空拋物造成危害輕微,一般會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會入刑,比如將人砸成重傷。但是如果行為人拋物是以故意傷害或者殺害為目的的,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傷人罪;如果拋物的行為威脅到公共安全,也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法律規(guī)定,同一行為既構成高空拋物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按較重罪行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冒名頂替罪
冒用、頂替他人姓名或者考試成績上大學或者進入工作單位工作的事情,在當下社會早已不算是稀奇事,這種弄虛作假的行為不僅嚴重損害了當事人自身合法權益,更嚴重影響和破壞了社會公平公正,應該堅決制止和打擊。為了防治和杜絕這種違背誠信公德,挑釁司法的行為,刑法新增冒名頂替罪對其進行規(guī)制。
現(xiàn)實中,在實行冒名頂替罪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xiàn)其他犯罪情形,從而出現(xiàn)數罪并罰的情形。例如,國家工作人員為了安置子女入學或者就業(yè)的問題,濫用職權以達到冒用他人姓名的犯罪行為,會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冒名頂替罪數罪并罰的情形;有些犯罪團伙或者組織專門從事冒名頂替的服務活動,也屬于冒名頂替罪的內容,且會從重處罰,以打擊此類有損社會公正的犯罪活動。
冒名頂替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二規(guī)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
妨害安全駕駛罪
妨害安全駕駛罪主要針對的是在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的過程中,乘客因為矛盾沖突而妨害或者擾亂駕駛人員正常有序駕駛機動車,以致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甚至釀成多條生命喪生的一系列社會悲劇下寫入刑法的一個重要罪名,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出臺為交通領域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妨害安全駕駛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guī)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考試熱點銜接
各類公職考試中,關于法律常識部分,新法或者新修法律幾乎是每年出題頻率最高甚至可以說是必考的知識點,大家在學習和復習的過程中應該提高重視。
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內容,今年的熱門知識點將會集中在刑事責任年齡部分,對于刑事責任年齡修改為十二周歲,以及不同年齡階段對哪些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應作為重點進行掌握。另外,今年入刑的新罪名大家應該熟悉和掌握,以小案例出題并設問的考查形式概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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