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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公基易忽略法律知識匯總

2021-08-27 18:13:17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河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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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年,河南事業(yè)單位考試進行數百場,其中多數考試以公共基礎知識考察為主。法律知識又是河南公共基礎知識必考模塊。今天,我們來帶大家總結一下2020年河南公共基礎知識考察中那些常被忽略又多有出現的法律知識,通過對一些真題的分析,給大家的備考提供一個新的思路,做到百無一漏,幫助大家更好的為公共基礎知識考試做準備。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我國法律分類中的經濟法范疇,是一部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guī)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而制定的法律。在公共基礎知識的考察中屬于容易被忽略卻在歷年考試中均有出現的法律知識。相較于民法、刑法、憲法,該法律知識點的考察方式較為簡單,多為法條內容的直接考察,不需要進行案例分析,但由于考生接觸不多,丟分現象普遍。故大家在備考中,可以對該法法條做相應閱讀有所了解即可。以下,以真題為例,為大家分析。

【2020年-洛陽-65】(多選題)下列選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有( )。

A.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B.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C.消費者有權知悉具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D.消費者對所有購買商品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答案】ABC

【解析】在此題中,可以看出題干設問方式較為直接,直接問出“下列選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有”,選項則對應相應地法條內容,如A項,“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該表述直接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同樣,B項表述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C項表述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D項表述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由此可分析出,該題ABC三項表述均與法條內容一致,當選;D項表述與法條存在不一致處,不當選。

以上,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易被忽略外,在2020年的考試中還有其他幾部常被忽略法律,且也都有同樣的考察方式,如:

【2020年-鄢陵社區(qū)-13】(判斷題)被隔離人員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答案】正確

【解析】本題是判斷題,考察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法條可知,題干表述與法條一致,正確。

【2020年-杞縣-9】(單選題)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的( )

A.調節(jié)要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

B.人民調節(jié)委員會不收取任何費用

C.調節(jié)要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進行

D.民事糾紛不經過調節(jié)不能直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答案】D

【解析】本題是選非題,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一章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二)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根據法條可知,ABC三項表述均與法條一致,表述正確,不當選。D項說法錯誤,當選。

3.【2020年-新鄉(xiāng)鳳泉區(qū)-43】(單選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選舉由( )主持。

A.本級黨委會

B.上級人大常委會

C.本級人大常委會

D.本級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本題考察《選舉法》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的選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根據法條我們可直接選出答案為C項。

4.【2020年-中牟-7】(單選題)普通合伙是指由( )以上根據協議,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yè),非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

A.兩人

B.五人

C.十人

D.五十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根據法條我們可直接得出答案為A項。

5.【2020年-洛寧-13】(單選題)2020年8月8日,《國旗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下列有關國旗及其圖案說法不正確的是( )。

A.不得倒掛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B.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后,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

C.為了提升中國品牌,國旗及其圖案可以依法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yè)廣告

D.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以表達愛國情感

【答案】C

【解析】本題是選非題,考查《國旗法》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根據法條我們可知C項表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選。

據此,大家會發(fā)現,此類法律知識考察,試題難度不大,但多由于被忽略沒有復習到最終導致丟分。由此。大家可以擴大閱讀范圍,做一些法律知識補充,拿到分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行政法范疇,該法律中的知識點考察容易被忽略,且在實際考察中易與《刑法》和《行政處罰法》混淆,考生多會把該知識點考察誤認為是《刑法》或者《行政處罰法》導致丟分。

【2020年-新鄉(xiāng)-67】(單選題)王某盜竊他人手機一部,價值300元,被公安部門查獲,辦案民警調查時發(fā)現王某已15周歲。下列對王某的處理,正確的是( )。

A.免于處罰

B.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

C.以盜竊罪論處

D.以盜竊罪從輕處理

【答案】B

【解析】該題多數同學在考試中看到“盜竊”二字即把此題歸類到刑法知識范疇,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此就快速選出本題答案為A項,因為題干中王某雖年滿15周歲,但盜竊行為本身并不在刑法處罰范疇,故可免于處罰。這樣的分析本身看似極為合理,但卻忽略了盜竊數額僅為“300”元,因為300元并不沒有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由此可知,300元本身并不能構成盜竊罪,也就意味著對于王某來說,我們并不能適用《刑法》,而只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此,我們可最終確定本題選擇B項。

綜上,在2020年河南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考察中,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常見的法律知識外,一些備考中容易忽略的法律知識也多有出現。大家在備考中,可以通過多做試題,擴大知識儲備,同時也可以在常規(guī)知識模塊之外做一些拓展,不斷豐富知識儲備,做到萬無一失,不丟任何可以得到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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