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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政要聞:糾紛解決在源頭 矛盾化解在訴前

2022-08-18 09:36:29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不打官司就能解糾紛,訴前調解就能案結事了,省錢、省時又省心!”近日,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訴調對接中心,經過特邀調解員一個多小時的耐心勸解,解開“心結”的王女士與房主就解除租賃合同達成和解協(xié)議。

這則案例是《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實施以來,當地堅持糾紛解決在源頭、矛盾化解在訴前的生動呈現。

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各地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因地制宜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guī),從法律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fā)展。

因地制宜探索嘗試

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聯動機制

河南省欒川縣潭頭鎮(zhèn)撥云嶺村黨支部書記楊來法,一直活躍在基層化解糾紛一線。2018年1月,在得知楊來法長期用情、用理、用法調解群眾糾紛的事跡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潭頭鎮(zhèn)人民法庭組建“楊來法訴前調解工作室”。此后,不僅是潭頭鎮(zhèn),周邊相鄰的鄉(xiāng)鎮(zhèn)也慕名到工作室進行糾紛調解。

近年來,河南各地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在群眾自治、矛盾排查、訴調對接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各具特色的經驗做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fā)展,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矛盾類型多樣化等新情況日益顯現。在探索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機制的過程中,也出現了化解糾紛主體職責不清、程序銜接不暢、組織保障不力等新問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guī)一處處長蔡勤良說。

如何破題?通過地方立法,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成為破題之道。

經過一系列的審慎研究、深入調研,同時廣泛征求意見,《河南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經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以切實預防、化解矛盾和促進基層社會治理取得實效為目的,立足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工作的探索實踐和工作實際,明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制,壓實各類主體的責任,加強對糾紛當事人的引導,理順各類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的關系,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銜接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蔡勤良說。

河南的地方立法實踐,是全國多地從法律層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縮影。近年來,山東、福建、黑龍江、安徽、四川、廈門、武漢等10多個省份和城市相繼出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地方性法規(guī)。

“目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相關規(guī)定散見于人民調解法、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范中。同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主體多元、形式多樣、情況多變,通過地方立法因地制宜、探索嘗試,既是現實需求,也是應然之策。”湘潭大學黨委副書記、法學院教授廖永安表示,在主體職責分工方面,如何讓各主體既各司其職又形成合力;在糾紛化解體系方面,如何讓各類型糾紛化解方式既各顯其能又有機銜接……這些問題都有賴于通過地方立法予以厘清、規(guī)范和指引。

源頭預防訴前解紛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

近日,因與商家就商品退貨和賠償事宜產生糾紛,上海市民張某來到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調解前置專窗的工作人員指導張某填寫了申請表,并上傳了糾紛相關信息。很快,普陀區(qū)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便將糾紛分派至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前置調解。

調解員引導當事人圍繞糾紛爭議點進行溝通,雙方很快就爭議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隨后,調解員出具了調解協(xié)議書,通過司法確認綠色通道,由普陀區(qū)人民法院速裁法官作出裁定書,確認調解協(xié)議有效。

從開始調解,到出具裁定書,整個過程不到1個小時。這則案例充分展現了運用“訴調對接”,讓矛盾糾紛化解提擋增速的能效。

2021年5月1日,《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實施!稐l例》提出,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信息化平臺與訴調對接平臺貫通融合,通過線上線下聯動,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糾紛化解服務。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指引,以和解調解優(yōu)先等為基本原則,以構建有機銜接、協(xié)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目標,強化抓前段、“治未病”。

在廖永安看來,堅持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將更多糾紛解決資源放到前置防線、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處置上來,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地方立法普遍遵循的有益經驗。

《遼寧省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條例》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源頭治理,將預防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zhí)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四川省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明確,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穩(wěn)定風險事件和重大群體性糾紛。

“各地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地方性法規(guī)還有一個顯著共性,既發(fā)揮多種解紛方式對矛盾糾紛化解的聚合效能,又突出各自的比較優(yōu)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認為,通過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yōu)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于修復關系的方式解決糾紛,可以更好地助力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優(yōu)化資源配置。

協(xié)調聯動高效聚合

提供多樣、便捷、適宜的糾紛化解服務

一體化設置律師調解室、“兩代表一委員”調解室、公檢訴訪調對接室等功能區(qū)域;一站式建立由各行業(yè)、各單位人員組成的調解專家?guī)欤纬蓪B、兼職、聘用為一體的多元化調解隊伍;一條龍在線對接全區(qū)20多個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委員會、重點單位和鎮(zhèn)村矛盾糾紛調解中心;一攬子推動公調、檢調、訴調、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對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打造矛盾糾紛多元調解聯動中心,將各類解紛主體和力量有機銜接、協(xié)調聯動、高效聚合,為當事人提供多樣、便捷、適宜的糾紛化解服務。

“如何建立高效有序的糾紛化解途徑,讓當事人上門一次就可以解決問題,增強化解糾紛的實效,突出對糾紛化解機制的保障,也是各地方立法的重要考量。”范愉認為。

綜觀各地立法,基本都對保障措施予以明確,為糾紛化解的便民性、利民性提供堅實支撐。例如,《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設立“保障措施”專章,明確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綜治中心應當加強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性服務平臺建設;《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大數據應用,完善信息共享平臺,提高化解糾紛工作效率;《深圳經濟特區(q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則從管理監(jiān)督的角度,要求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各部門履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職責進行監(jiān)督。

事實上,注重拓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提高糾紛解決服務質量,成為各地立法的創(chuàng)新之處。例如,《福建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規(guī)定,鼓勵商會、行業(yè)協(xié)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設立商事調解組織;《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鼓勵登記為社會服務機構的調解組織發(fā)展,探索設立市場化運行的調解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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