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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北京公務員考試行測試題每日一練(2月27日)

2021-02-27 11:24:24 公務員考試網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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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公務員考試行測試題練習

下列情形中,甲和乙只需承擔雙方責任,無需承擔共同責任的是:

A. 甲乙共同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

B. 甲乙合伙辦了一家快遞企業(yè),乙在運輸過程中丟失包裹

C. 甲養(yǎng)的羊誤入乙的菜地,乙發(fā)現(xiàn)后不管不問導致?lián)p失擴大

D. 甲與乙協(xié)商共同買下一套房屋,二人約定各欠賣方十萬元房款

【答案】C

【解析】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fā)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學理上共同責任又分為三種: 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補充責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C 項中甲飼養(yǎng)的羊造成乙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乙不管不問,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一定責任。甲、乙并未共同實施違法行為, 無需承擔共同責任。因此,選擇 C 選項。

【拓展】

A 項: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B 項:根據(jù)《合伙企業(yè)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shù)個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yè)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 以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 成的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及合伙企業(yè)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項: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A、B、D 三項的情形,均需承擔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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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宮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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