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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下半年上海市虹口區(qū)社區(qū)工作者招聘考試問答

2016-08-11 13:52:29 社區(qū)工作者考試 http://qngfsy.com/shehui/ 文章來源:上海虹口門戶網(wǎng)站

  【導讀】華圖社區(qū)工作者考試頻道同步上海虹口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2016年下半年上海市虹口區(qū)社區(qū)工作者招聘考試問答,2016年下半年上海市虹口區(qū)社區(qū)工作者招聘考試問答已經(jīng)發(fā)布,請有意者及時查看,并認真閱讀每個問題,以保障正?荚。,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一、報考人員的具體對象如何理解?

    答:凡是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且符合招聘簡章中規(guī)定的崗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

    非應屆畢業(yè)生指已經(jīng)取得相關學歷、學位證書的考生。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wǎng)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yè)生的考生身份均為“非應屆”,報考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且符合崗位資格條件方可報考。在讀的學歷不能視為已經(jīng)取得的學歷。

    二、報考人員年齡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方法?

    答:報考人員年齡要求如為“年齡上限40周歲”,這個條件是指1976年1月1日之后出生,以此類推。(35周歲是指1981年1月1日之后出生,43周歲是指1973年1月1日之后出生,45周歲是指1971年1月1日之后出生,47周歲是指1969年1月1日之后出生,48周歲是指1968年1月1日之后出生,50周歲是指1966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年齡下限25周歲”,是指199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

    招聘簡章中有關工作年限要求,計算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指報考人員必需具備的最低工作年限,如“一年”,其工作年限則要求為累計十二個月及以上,以此類推。報考人員實際工作年限應按截止日期實足計算;以往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可累計計算。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具有工作經(jīng)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jīng)歷,不能視為工作經(jīng)歷。

    三、填寫考試報名信息表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考試報名信息表中的項目,都必須認真、準確、如實地填寫。

    (二)關于“考生身份”的填寫說明:分為“應屆”和“非應屆”兩大類,其中,“應屆”是指將于2017年畢業(y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學生。“非應屆”是指除應屆畢業(yè)生以外的考生,包括在職人員、待業(yè)人員等。

    (三)報考者為中共預備黨員的,填寫報名表時政治面貌一欄選擇“中共黨員”。

    (四)在報考時已辭職的人員,必須在“工作單位”欄填寫“待業(yè)”字樣。

    四、網(wǎng)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招聘相關公告事項,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慎重報考,一經(jīng)報名確認后,不得撤消和改報。

    (二)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報考人員應對在網(wǎng)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并確認本人符合報考條件。面試前將進行資格審核。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四)考生必須使用第二代身份證進行報名和參加考試。

    (五)網(wǎng)上報名須在資格初審通過后,方可視為報名有效。

    (六)考生應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七)由于網(wǎng)絡等不確定因素,請考生錯時報考。

    五、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guī)則》和《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在考試前30分鐘,憑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兩證必須同時具備)進入考場。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荚嚱Y束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三)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墨水筆、橡皮。不得攜帶計算器、任何書籍、紙張、筆記、通訊工具和規(guī)定外電子設備等入場?荚嚥坏檬褂猛扛挠闷。

    (四)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尚未公布的試題及答案屬于國家秘密。考試期間(結束前),非法復制、獲取、傳遞、散布試題及答案等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考試結束后,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的,將視情節(jié)輕重按嚴重違紀違規(guī)處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guī)則》,若有作弊行為,將被取消考試資格,并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令第4號)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者終身不得報考。

    (六)考點無停車條件,請考生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按時參加考試。

    (七)考點內禁止吸煙,考生應自覺維護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請勿將貴重物品帶入考場。

    六、筆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作答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

    (二)考試開始后,首先在試卷上相應位置填寫(涂)本人姓名、準考證號碼。

    (三)考生應使用規(guī)定的作答工具在試卷指定位置上作答。

    (四)考試不得使用計算器等電子設備及涂改用品。

    (五)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和草稿紙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七、本次考試是否進行考前培訓,有無指定考試用書?

    答:本次考試不組織或委托任何機構舉辦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輔導培訓班,也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社會上任何以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wǎng)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wǎng)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八、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照片處須加蓋騎縫章)。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考試前可自行到網(wǎng)上下載打印。考點不辦理準考證補辦等手續(xù)。

    九、筆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筆試成績于2016年9月5日10:00起公布,考生自行登錄報名系統(tǒng)查詢。

    十、這次考試如何確定面試人員?

    答:按照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根據(jù)招聘簡章中各崗位規(guī)定的面試比例,確定各崗位參加面試的人員。面試相關事宜另行通知。

    面試前,招聘單位將對擬參加面試人員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通過者方可進入面試;資格審核未通過的,招聘單位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由筆試成績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遞補。

    十一、面試時需帶哪些證件和材料?

    答:面試時,報考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準考證、學生證(工作證)的原件、報考人員報名信息表和有關招聘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凡有關材料信息不實或不符合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的,招聘單位將取消該報考人員參加面試的資格。

    十二、對虛假報考及惡意注冊等行為如何處理?

    答:凡報考人員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報考人員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存在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等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將被取消本次報考資格或成績,且記入誠信記錄。

    十三、考生于考前還須知曉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答:(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公務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公務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公務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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