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6-11-1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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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社廳近日下發(fā)《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對“工傷”所指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爭議性問題明確細化。意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買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傷!兑庖姟纷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統(tǒng)一執(zhí)行。(11月16日《中國青年報》)
模擬題
你對“接送孩子意外算工傷”的新規(guī)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讀】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已實施多年,其第14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遭受事故、暴力或交通事故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何謂“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以及“上下班途中”,《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一直未有明確具體的定義或解釋,缺乏可循標準或細則,以致實踐操作中如何理解適用《條例》并認定工傷,各地莫衷一是,相關勞動仲裁與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正式實施,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細化了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期間”“上下班途中”等問題,尤其是以列舉方式著重明確了“上下班途中”職工工傷的四種情形,并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比如下班途中順路買點菜再回家也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讓工傷認定更具人性化關懷,避免法律執(zhí)行中的僵化,也為今后的審判實踐指明了具體的裁判標準。
上述《意見》同樣是針對《條例》的具體實施而出臺的,且在借鑒參考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顯得更為細化和具體,更有利于普通勞動者的保護。不過作為地方規(guī)章,其本身并不能超越《條例》的規(guī)定范圍,比如“下班買菜受傷算工傷”的適用,仍要嚴循《條例》第14條的原則性規(guī)定,須同時具備四個要素:具有勞動關系;傷害事故發(fā)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害人不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或責任難以認定;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上下班途中買菜”,只是具備了工傷認定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要素,還要全面考量勞動關系、受傷原因、事故責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買菜受傷”一律算工傷,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傷等,就不屬于工傷。
【參考分析】
江蘇省的新規(guī)定,最大亮點在于對“工作時間”的范圍進行了細化,明確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買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屬于“工作時間”。這樣一來,在這些地方遭遇意外能得到保護。這樣的規(guī)定,讓我們感受到“傾向弱者”的制度溫暖。
由于“工作時間”的概念不夠明確,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了很多糾紛。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會被以“不在單位范圍”的理由,拒絕承擔責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會以“你是去買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賠付。不過仔細想想,這也怨不得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因為“工作時間”沒有明確說法,具體執(zhí)行的時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認知。
于是就產生了很多尷尬現(xiàn)象。同樣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這個企業(yè)擔責了,那個企業(yè)沒擔責;這個地方賠償了,那個地方沒賠償。具體到法院,有的法官認為,所謂的“工作時間”就應該是“在企業(yè)上班的時間”;有的法官認為,“工作時間”的內涵是需要延伸的。后來對于“工作時間”也進行了法律延伸,將“上下班途中”納入了“工作時間”。但是具體到個案中,依然糾結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買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時間。
江蘇的新規(guī)定,給“上班時間”一個更明晰更細致的框定,似乎對用人單位過于苛刻,但它體現(xiàn)了司法向弱者傾斜的理念,這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有益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