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華圖教育2017-02-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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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癩蛤蟆也犯法?”浙江淳安農民陳某被警方抓獲時,一臉懵圈。在他看來,這是“小事一樁”,警方未免有點小題大做了。森林警察剛去找他時,陳某還很鎮(zhèn)定地對身邊的人說:“沒事,抓癩蛤蟆難道還犯法?”2月19日,杭州淳安縣森林公安證實,當地農民陳某因抓了114只癩蛤蟆遭舉報后被抓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2月20日《都市快報》)
模擬題
對于“逮癩蛤蟆也犯法”的問題,你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讀】
癩蛤蟆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動物”(即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同樣受法律保護。對于“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私自捕捉1只(條)就違法,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陳某抓捕了110多只,顯然屬于“重大刑事案件”了。
【參考分析】
逮個癩蛤蟆也犯法?這不僅是農民陳某的質疑,也是很多網友的質疑?戳诉@樣的新聞,我就有這樣的感覺:原來,癩蛤蟆也是不能隨便逮的,也是觸犯法律的行為。
逮癩蛤蟆是不是犯法?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劃分,癩蛤蟆屬于“三有動物”,也就是說,其屬于保護的范圍,逮癩蛤蟆就是不折不扣的犯法。這樣看來,當地警方對陳某采取強制措施就是有法可依的了。問題是,為何在網絡之上是如潮的同情之聲?
想起前幾天的“吃穿山甲”事件,掀起的是軒然大波。所有網友都是義憤填膺,所有網友都要求揪出兇手,不法辦不足以平民憤,那勁頭讓“吃穿山甲”的人是無路可逃?墒堑搅“逮癩蛤蟆”事件上,卻出現(xiàn)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對“吃穿山甲”的人,大家人人喊打,對“逮癩蛤蟆”的人,都說他太委屈。同樣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出現(xiàn)了如此冰火兩重天的輿論熱議,著實是不應該發(fā)生的。
穿山甲是野生動物,癩蛤蟆也是野生動物。為何一邊是眾怒,一邊是同情?這就要說說人們的心態(tài)了,我們總是認為老虎、獅子、穿山甲這些東西是最珍貴的,是不能亂吃的。我們總是認為小鳥、癩蛤蟆、蛇是不值得一提的,認為這些動物的生命不如那些動物的生命值錢。這其實是錯誤的認知,人沒有貴賤之分,野生動物也不該有貴賤之分。保護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保護家園,我們應該拋棄這種“貴賤之分”的認知。
除了人們的認知出現(xiàn)了偏差之外,更需要關注的是“逮癩蛤蟆”這樣的行為為何人們不當一回事?一如去年發(fā)生的“逮小鳥被判刑”引發(fā)輿論攻擊一樣,按照法律是需要懲罰的,而人們卻都認為“處罰得重了”。這暴露出的其實還是法律普及的缺位。
因為,我們都不知道“逮癩蛤蟆是犯法”,反而感覺這是一種笑話。癩蛤蟆也受社會保護了?這是當下大眾的心態(tài),也是為什么輿論和“吃穿山甲”天壤之別的原因。在這上面,也就暴露了普法部門和執(zhí)法部門的缺陷——既然法律也保護癩蛤蟆,就應該搞好宣傳和普法,讓人們知道“逮癩蛤蟆”和“吃穿山甲”都屬于犯法的行為。
【提出對策】
對于農民陳某的大量捕殺癩蛤蟆的行為,我們的相關職能部門,或者當地的基層組織在法治宣傳上無疑是有值得反思、反省的地方。之所以陳某在被警方抓獲時會“懵圈”,是因為他并不知道這抓捕癩蛤蟆是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他抓捕癩蛤蟆就是為了改善一下生活,吃吃癩蛤蟆肉罷了——這是“小事一樁”。而很多農村的老百姓在無意中捕捉諸如被列為“三有動物”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動物時,也并沒有違法犯罪的概念。
古代有一句“不教而誅”,表示沒有讓人明白法律就殺人是不對的,必須讓百姓對法律明知再三,然后犯錯才會處罰。我國當下的很多執(zhí)法方面都是保留著這種方式——你犯法了,然后大眾一臉懵逼的發(fā)現(xiàn)自己好像真的犯法了!
所以,對于全國人民,尤其是在農村,要加強新出臺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力度,而且要用像上述這樣的事例進行以案講法,讓更多的村民了解哪些動物是國家保護動物,哪些動物是不能捕殺的保護動物。而這,是需要我們相關職能部門認真、扎實、沉下身子去做的,而不是等到農民捕殺了保護動物之后去辦案子了事——前者和后者在動物保護上的意義是絕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