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季公務員考試將于4月13日舉行,華圖教育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資深專家就近期網絡熱點討論事件“明星代言藥品廣告致歉”,從公務員考試申論考察角度模擬并全面解析,希望廣大考生能從中受益。
熱點概述
近日,有認證為兒科醫(yī)生的微博網友發(fā)布微博稱:“優(yōu)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已經被充分證明了對兒童的肝腎毒性,一歲內禁服,六歲內慎服”。
“網上驚聞我代言的優(yōu)卡丹對兒童健康有害。”優(yōu)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在微博稱,當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藥物廣告,并對廠家及藥檢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假如今天網上爆料屬實,我將誠懇地通過媒體站出來道歉。”宋丹丹坦言,由于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今后無論是否有藥檢部門的審批資格,“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
優(yōu)卡丹官方微博發(fā)布聲明稱,按照國家食藥監(jiān)局2012年5月17日發(fā)出的通知,1歲以下嬰幼兒禁用小兒氨酚烷胺顆粒的原因并非“肝腎毒性”,而是因為“缺乏新生兒和一歲以下嬰兒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
相關評論
@《優(yōu)卡丹事件該道歉的除了宋丹丹還有誰》:當宋丹丹因為良心而道歉并宣布不再代言任何藥品廣告之時,真心希望藥商、有關媒體以及公共管理部門,都能夠勇敢地站出來,說一聲道歉。尤其是公共管理部門,更應該知恥而后勇,在道歉的基礎上進行深刻的反思,并以積極的行動、縝密的制度設計和有效的跟進措施,來彰顯自己的“良心”,來為民生為百姓構筑一張食品藥品安全的天網,讓百姓可以放心地吃飯,可以安心地治病吃藥,而明星們也可以踏實地代言。
@云南媒體人龍敏飛:眾所周知,對醫(yī)療產品而言,療效才是最好的廣告,任何的明星代言都不是,因為明星無法替代公眾去體驗產品的療效。所以,一方面,我們不要迷信任何名人代言的醫(yī)療產品;另一方面,我們理應對有問題的廠家與監(jiān)管問責,而不是單純拿代言的明星開刀。
@《宋丹丹“謹慎代言”有無必要?》:作為家喻戶曉的公眾人物,宋丹丹的表現可圈可點--既積極地為疏忽向公眾道歉,也主動地承諾不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這既是對公眾健康權的尊重,也是對公信力的自我呵護。
模擬題
近日,有網友稱著名演員宋丹丹代言的優(yōu)卡丹對兒童有肝腎毒性,消息傳出后,優(yōu)卡丹官方并未承認藥物毒性,但修改了使用說明書,增加了相應的年齡限制。代言人宋丹丹則對這一消息表示了歉意,并坦言由于個人無法確切了解及掌握藥檢質量,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請對此談談你的看法。
參考解析
明星代言作為明星和商家互利共贏的行為,本身無可厚非,然而代言產品屢屢出現問題,卻同時損害著多方利益,不僅可能由于誤用藥物釀成事故,也使明星和商家失去消費者的信任。在經歷了不少假藥和虛假廣告后,優(yōu)卡丹廣告事件再一次引發(fā)我們對于藥品檢測、藥品廣告規(guī)范和明星藥品代言的思考。
藥品在推向市場之前,必須進行臨床用藥實驗,以檢測不良反應是否存在以及程度是否嚴重。可是,實驗范圍畢竟有限,試用藥品者的身體狀況等也不盡相同,許多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要到藥物上市后一段時間內,才會被發(fā)現。因此,很多藥品都是在上市后才不斷調整說明書,這是全世界幾乎都通行的一個規(guī)則,此次優(yōu)卡丹等藥品的情況也是如此。因此在審批、制造、銷售藥品的各個方面,都可以說自己之前也不知道該藥品有必要“一歲內禁服,六歲內慎服”。然而藥物在1歲以下兒童的不良反應早已在半年前就有所發(fā)現,但既沒有見到廣告或藥品包裝明示,也沒有在藥店和醫(yī)院進行公告,這自然有生產廠家和銷售商家的有意忽略,也有監(jiān)管部門的不作為。
雖然宋丹丹稱自己代言之前“慎之又慎”,并對廠家及藥監(jiān)部門的審批做了詳盡的審查,但依然無法保證該藥物的安全性。在信息不對稱的格局下,什么樣的產品是安全的,明星往往難以做到理性選擇。畢竟,明星并非藥學專家,不應負責對該藥物作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保證獲知內容足夠全面。毫無疑問,宋丹丹及時和坦誠的回應值得贊賞,這一做法既體現她對自身清譽的珍惜,也為其他代言明星樹立了一個“道德標桿”。不過,如果說不少代言問題產品的明星對代言行為既無愧疚也不必承擔責任是一種普遍問題,它就要靠制度而非“道德先驅者”的示范來解決。
不實藥品廣告所帶來的危害性,比煙酒廣告的危害性大得多,廣告必然有夸大成分,但適當的自夸和故意隱瞞不良信息是不同的。某些明星在代言上百無禁忌,為商家大肆忽悠,正是因為目前在我國代言虛假廣告有利可圖,卻幾乎毫無法律風險。不少明星曾因代言產品不合格受到非議,卻沒有因此受到法律懲罰。
明星代言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商家良心丟失與監(jiān)管“打醬油”才是問題根源。我們既要盯著代言的明星,更別放松對商家越軌與監(jiān)管縫隙的警惕。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修改現行法律規(guī)定,讓問題產品的代言人和生產者、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更應該注意的是,未來修改的法律除了要明確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外,還應當進一步明確藥品、醫(yī)療器械等廣告中禁止個人或實體機構進行推薦或驗證。畢竟,責任追究不是目的,防患于未然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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