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8 10:25:27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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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制定的《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首次以政府規(guī)章形式,明確規(guī)定社會組織可直接登記,以及接受捐贈后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披露信息等等,在國內率先為社會組織管理提供了規(guī)范。其中特別引人矚目的是現職國家公務員不得在行業(yè)協(xié)會、異地商會、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中兼職,離退休后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批。
其實,早在2011年,廣東省《關于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實施意見》和《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實施意見》就已明確提出:“從2012年起,全省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在協(xié)會、學會等各類社會組織兼職。因工作需要確需兼職的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報批。”
顯然這體現了社會組織去行政化的趨勢,毫無疑問這是大勢所趨。現職公務員不得在社會組織兼職還比較好操作,但離退休公務員在社會組織中的兼職就比較復雜了。
離退休后還有社會組織愿意聘請,多非等閑之輩,多數是有一定身份、影響力的人,否則社會組織干嘛要請你呢?既然社會組織要請,一定是“確需”的。社會組織對這些離退休的領導同志還存在哪些需要?無非就是他的影響力和人脈等等。
《辦法》說“離退休后確需兼任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審批”,這“有關規(guī)定”是什么?似乎語焉不詳。我們倒是有一部《公務員法》,其中規(guī)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yè)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里說的主要是企業(yè)或“營利性組織”,而社會組織一般是非營利的,看來《公務員法》在這里并不適用。所以這個“有關規(guī)定”到底是什么?有關部門其實是應該要明確說明的。至于“嚴格審批”云云,彈性就更大了——被請的人有著這樣那樣的身份和影響力,又剛剛退下來,誰敢不批準他到社會組織兼職啊?
為了去行政化,不允許現職公務員在社會組織兼職,但對于離退休公務員,事實上并無硬性規(guī)章約束,這個《辦法》在這方面留下了太多模糊灰色地帶,而恰恰是這一點,很可能會使社會組織的去行政化大打折扣。倘若這方面的工作做不好,那么社會組織作為“二政府”的現象就難以改觀。
其實所謂去行政化,歸根結底是要確保社會組織的獨立性。按說社會組織完全是社會成員的一種自組織,本身就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但為什么在我們這里社會組織的獨立性還是一個問題呢?當然是因為我們這里公權力無處不在。就以這部《辦法》為例,里面對哪些社會組織可以登記、如何運營等等,都有詳盡的規(guī)定,基本看不出社會自組織的影子。
比如允許“一業(yè)多會”——難道還可以不允許嗎?只要有人愿意,有什么不允許的呢?再比如社會組織的議事規(guī)則,也要《辦法》來規(guī)定指引,難道社會組織自己不可以制定一個議事規(guī)則嗎?其他的還有很多,給人的感覺我們這里所謂的社會組織簡直就像一個剛剛學步的嬰兒,什么都需要規(guī)管、指引。如此一來,行政化怎么去得了?行政化去不了,那些所謂的社會組織怎么可能不爭相聘請剛退下來的領導呢?
無論如何,禁止公務員在社會組織中兼職、允許“一業(yè)多會”,既是規(guī)范社會組織需要,也符合去行政化和去壟斷化改革方向,值得給予掌聲。期待《辦法》能夠不斷完善,真正能夠斬斷插進社會組織之中的權力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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