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2 13:25:3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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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翹首以待的新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正式實施。新《消法》以“新權益、新責任”為核心,擁有眾多新意和亮點。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和效率,體現了契約自由和契約正義并重,更加注重契約正義。體現了平等善待消費者與經營者,同時旗幟鮮明向消費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有助于建設消費型友好社會,拉動國民經濟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提振消費信心,進而擴大企業(yè)的消費份額。
亮點一: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為“反悔”埋單,承擔退貨運費。
專家點評:近幾年,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據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公布的數據顯示,去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xié)會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占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此次修改的《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
亮點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消法》第23條第3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專家點評:“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證據規(guī)則。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實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亮點三: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消法》第29條規(guī)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guī)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fā)生或者可能發(fā)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專家點評:消費者經常會遭遇這樣的情形:剛生完孩子,即刻就能接到推銷奶粉等嬰兒用品的推銷電話;剛在某樓盤收房,立馬能收到裝修公司的短信;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他說,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亮點四:消協(xié)可提起公益訴訟
《消法》第37條第1款規(guī)定:消費者協(xié)會應履行公益性職責,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近幾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大規(guī)模消費侵權事件。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常陷入尷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確了消協(xié)的訴訟主體地位,對于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xié)提起公益訴訟。
亮點五: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消法》第44條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專家點評:修改后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六: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消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專家點評:修改后的《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yōu)椤巴艘毁r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光明日報北京3月14日電 記者梁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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