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5 13:57:4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鳳凰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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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九大開幕以來,民法學者對十九大報告中關于“加快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依法打擊和懲治黃賭毒黑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這一段話引起熱議,特別是對其中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這一段論述,究竟應當怎樣理解,存在何種重大意義,是民法學者格外關注的一個問題。筆者對此提出個人的看法。
十九大報告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論述的重要價值
對于十九大報告中的這一段論述,在理解上有兩個問題特別需要解決。
第一,從邏輯上和民法原理上講,把這三個概念并列在一起,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就是,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兩個概念可以并列,因為它們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兩大基本民事權利,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類型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因此,在規(guī)定了人身權的時候,人格權就不必與人身權并列,因為它們是種屬關系,而不是并列關系。但如果從另一個角度說,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的說法又是可以說得通的,這就是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同時又要特別保護人格權。
第二,關于論述“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在報告中的位置問題。這一段論述是寫在第八個題目,即“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雖然是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中說的,但是做整體分析發(fā)現(xiàn),“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的論述,具有了“檢驗一個政黨、一個政權性質(zhì)的試金石,就是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就是始終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的重要價值。因此,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就是我國法律制度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內(nèi)容。
在一個政治文件中,對一個具體事項的論述究竟放在哪個部分,要看具體內(nèi)容,而不是只看規(guī)定在哪個問題之中!吨醒腙P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要問題的決定》在論述“編纂民法典”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時,是寫在了“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之后,而不是寫在更為重要的人民權利保護的部分。但是,編纂民法典這句話是寫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的標題之下,就揭示了編纂民法典的重要價值和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
可以說,十九大報告論述的“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就是將其確立為全黨的任務和各級人民政府的任務,也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大任務,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
十九大報告保護人民人格權對編纂民法典的重要意義
編纂民法典中,在分則中究竟要不要規(guī)定人格權編,是一個事關重大的問題。
應當看到的是,立法強調(diào)保護人格權,在歷史發(fā)展的進程中有兩個重大轉(zhuǎn)折。第一個重大轉(zhuǎn)折,是世界性的立法轉(zhuǎn)折,這以“二戰(zhàn)”結(jié)束的民事立法為標志。第二個重大轉(zhuǎn)折,是我國的立法轉(zhuǎn)折,這以“文革”結(jié)束為標志。民法通則“民事權利”一章單獨規(guī)定了“人身權”一節(jié),共6個條文,形成了我國當代保護人格權的立法格局。在編纂民法典中如何對待人格權立法,就成為了一個極為重要的重大問題。我們或者繼續(xù)向前發(fā)展,把我國民法典對人格權的立法繼續(xù)推向世界前列,或者止步不前,甚至落后于世界人格權保護的潮流。
堅持我國人格權立法不斷進步的學者主張,在民法典的分則中,必須單獨列出一編,單獨規(guī)定人格權編,使民法典關于人格權的立法,不僅僅成為民事權利的宣言,更重要的是規(guī)定人格權享有和行使的具體規(guī)則,使人民真正能夠體驗到人格權對于保護自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人格平等的重要價值。
反對我國人格權立法在民法典中單獨列編的學者認為,除了民法學術上的理由之外,更重要的是民法典將人格權單獨列編就會發(fā)生政治風險。其理由:一是主張民法典規(guī)定人格權就是要把人權保護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主張,隱含我國當下人權保護的狀況很糟糕的評價;二是2002年烏克蘭制定民法典將人格權單獨成編引發(fā)了顏色革命,因而我國民法典中人格權單獨列編就存在政治風險。
對于上述反對人格權法在民法典中單獨列編的意見,筆者持否定態(tài)度。首先,在編纂民法典中完善人格權立法,與我國憲法關于維護人權的規(guī)定相輔相成,主張民法典規(guī)定人格權編是要把我國人權保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是一個正確的命題,對此進行非議,是不正確的。在編纂民法典中完善人格權立法,正是落實憲法規(guī)定和十九大報告規(guī)定的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任務的需要。其次,提出烏克蘭民法典由于規(guī)定了人格權編而引發(fā)了“顏色革命”論斷,是完全沒有邏輯基礎的不正確類比,而非科學結(jié)論。
把民法典單獨規(guī)定人格權編納入貫徹十九大精神的軌道
按照十九大報告“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的要求,在編纂民法典的第二步,即編纂民法分則的工作中,除了要規(guī)定好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以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編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把單獨制定人格權編納入貫徹十九大精神的軌道,使我國的民法典能夠成為21世紀的優(yōu)秀民法典。
貫徹十九大精神,在編纂民法典中完善我國的人格權法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21世紀的民法典是突出人格權立法的民法典。這是因為,作為民法分則的組成部分,無論是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抑或繼承法,都形成了基本完善的規(guī)則。只有人格權法才是從“二戰(zhàn)”結(jié)束以后迅猛發(fā)展起來的民法組成部分,至今也不足百年歷史。因此,21世紀的民法,就人格權立法和保護而言,都具有極為廣闊的空間和燦爛的前景,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zhàn)。我國編纂民法典為人格權法的立法完善提供了一個天賜良機,如果不抓住這個機會完善我國人格權立法,將嚴重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
第二,完善人格權立法解決的是為什么人的問題。民為國本,完善人格權立法,為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保護人格尊嚴,保障人的地位所必須,也是檢驗一個政黨、一個政權性質(zhì)的試金石。人民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各種不同的民事權利,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人格權,它解決的是人的根本地位、人的基本尊嚴以及人的基本權利的問題。編纂民法典對人格權立法的完善,就是實現(xiàn)這一目標的最佳途徑。
第三,完善人格權立法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的必要措施。在國家治理中,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并不是一個目的,而是一個必要措施,而其根本目的,就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真正使人民當家作主,成為社會的主人,過上美好生活,使人民的利益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享有更多、更公平的改革發(fā)展成果,實現(xiàn)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法律不僅要在財產(chǎn)權利上,而且更要在人身權特別是人格權上完善立法,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在十九大的這一精神要求下,編纂民法典制定人格權編,完善人格權立法,難道還有什么疑問嗎?
第四,完善人格權立法,對于強化我國大國地位和形象具有重要意義。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須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先進社會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完善人格權法的立法,就具有這樣的象征意義和實際價值,成為宣傳我國法治建設、權利保障的形象化教材。
第五,制定相對獨立的人格權編完善人格權立法,是維護民法典邏輯和體系完整性的必要舉措。民法總則在第109條至第111條已經(jīng)對人格權作出了一般規(guī)定,沒有展開對人格權內(nèi)容和具體行使的規(guī)則。同時,相對比而言,民法總則第五章規(guī)定了各項民事權利,并這些民事權利,相應的在分則中規(guī)定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即使關于股權,也在公司法中作了詳細規(guī)定,唯獨是對排列在最先、立法最為重視的人格權,卻在民法分則中沒有相對應的分編。因此,從立法邏輯和體例完整的要求上看,民法分則沒有規(guī)定人格權編,就會使立法的邏輯和體例出現(xiàn)不完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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