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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刑事責任能力

2018-12-11 16:57:10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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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主體是刑法中有關(guān)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第一個理論問題,內(nèi)容清晰,知識點明確,在實際考察過程中,也是作為比較喜歡出題的部分。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簡而言之,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并且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的行為如果要構(gòu)成犯罪主要強調(diào)兩個條件:一方面要符合特定行為的年齡,另一方面是強調(diào)行為人本身的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在刑法中,則將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以下具體三種:

 、贌o刑事責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②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弁耆淌仑熑文芰

  刑法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情況做了特別規(guī)定:

  第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以上理論知識點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無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的任何行為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注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3.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且不可以從輕減輕,而其如果在不正常的時候?qū)嵤┝朔缸镄袨閯t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4.醉酒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加重處罰;

  5.又聾又啞的人犯罪才可以“從、減、免”,若題目中只是“聾子、啞巴”,則不屬于該情形,不可“從、減、免”。

  綜上,學生在學習刑事責任能力中,重點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刑事責任能力其認定結(jié)果也有所不同,有關(guān)其內(nèi)容重點把握在實際案例考察過程中,注重理論與案例結(jié)合,方能更為簡單把握相關(guān)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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