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1 10:01:16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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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還原:2018年10月28日,重慶市萬州區(qū),一輛公交車沖破大橋護欄墜江,全車15名乘客和司機無生還,經過公安機關恢復車內監(jiān)控數(shù)據(jù)和調查事故原因終于浮出水面, 結果令人難以置一一竟然是一車內女子挑釁和毆打司機,司機還手引發(fā)方向盤失控造成的。根據(jù)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遭遇劉某攻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后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并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yè)規(guī)定。最后,致使乘坐公交車的其余乘客最為陪葬,一起掉進江中。其中,在事件剛發(fā)生的時候,媒體報道嚴重失實,一度讓“女司機”背上罵名,各種謾罵滿天飛,一時間使涉事女司機不堪重負,身心俱疲。
法律分析:首先,從民法角度,劉姓女子在乘坐公交車時錯過站,而公交車司機已經盡到了提醒的義務,該女子本應該自己承擔過站的責任,但是其無理取鬧,對司機進行毆打,而公交車司機無辜其他乘客的乘車安全,與其進行對打,二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主要是應有劉某和公交車司機承擔侵權責任,劉某應屬主要責任,司機應負次要責任。但同時,公交車司機屬于職務行為,應該適用職務侵權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公交車司機的民事賠償責任應有公交車公司承擔。其次,從刑法角度,劉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公共安全,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劉某已死,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件反思:全國各地都出現(xiàn)了公交車司機在駕駛公交車途中遭到乘客各種原因的襲擊,這對其他乘客的乘車安全必然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對公交車司機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鑒于此類事件頻發(fā),所以建議從刑事或者行政處罰角度加大處罰力度。正如最高法大法官胡云騰建議,增加“妨害安全駕駛罪”,嚴懲各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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