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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吉林省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知識:綁架罪與搶劫罪之區(qū)分

2019-04-25 11:37:16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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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綁架罪以完成綁架行為為既遂。

3.本罪在主觀方面現(xiàn)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zhì)為目的。

二、搶劫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gòu)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shù)呢斘,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gòu)成搶劫罪。

三、兩者易混點的區(qū)分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經(jīng)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fā)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例1】乙闖入銀行營業(yè)廳挾持客戶王某,以殺害王某相要挾,迫使銀行職員交給自己20萬元。乙不構(gòu)成搶劫罪,僅成立綁架罪。( )

【答案】錯誤

【解析】本案中,乙闖入銀行營業(yè)廳挾持客戶王某,其目的并不是要綁架王某勒索財物,而是要以立即殺害王某為要挾當場獲得財物,劫取財物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故對于這種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而不是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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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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