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4 10:52:22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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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民法總則》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該法典在我國民法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為我國將來制定統(tǒng)一民法典奠定了堅實的基礎(chǔ)。它也順理成章地成了熱門考點。今天華圖教育小編就跟大家一起聊一聊《民法總則》修改的亮點問題——民事行為能力。
【知識點詳解】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quán)利,履行民事義務(wù)的能力。它所強(qiáng)調(diào)的是“以自己的行為”從事活動的能力。根據(jù)行為人的年齡以及其辨認(rèn)自己的能力,我國《民法總則》將民事行為能力劃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條解析:十八周歲以上(包括十八周歲)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獨立實施的行為有效。比如二十周歲且精神正常的甲獨自去商場購買的手機(jī)行為有效。這里注意,第十八條二款的涵義是,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雖然生理年齡未達(dá)到十八周歲,但如果能自己養(yǎng)活自己,就可以看作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rèn),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yīng)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條解析:《民法總則》第十九條將《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人,改為了八周歲以上的未成人。修改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較以前有所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試中可能會出現(xiàn)的干擾選項“是六周歲以上的未成人”。這是因為《民法總則》的修正案為六周歲,但在最后定稿時確定為八周歲。《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將《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不能完全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改為“不能完全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該條修改的目的,一是為對精神病人以表尊重,二是可以將老年癡呆等疾病也囊括在內(nèi)。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法條解析:《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將《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改為了“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其民事活動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知識點梳理】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十八周歲;已滿十六未滿十八周歲的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的主要來源。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rèn)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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