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5 09:18:03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
2020年上海市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學員招考考務問答
一、筆試的時間、內容、地點是什么?
答:2020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tǒng)人民警察學員招考筆試日期定于8月16日,筆試內容為《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法律基礎》和外語(《英語》或《日語》)。其中,《法律基礎》和外語合并一張試卷進行考試,分別計分。
考試地點由計算機隨機編排,具體考試時間、地點以網上下載打印的準考證標明為準。
二、考試報名的方式、時間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報名一律采取網絡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7月15日9:00-7月20日12:00,報名網址為2020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tǒng)警察學員招考專題網站(www.shacs.gov.cn/Link/202009.htm)。報名時須牢記登錄密碼。
三、網上報名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首先,考生應仔細閱讀招考相關文件,確定本人符合報考條件;其次應準備好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和繳費平臺支持并已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或掃碼支付工具。
四、上傳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網上報名必須正確上傳電子照片,照片應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必須清晰,亮度足夠,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內,寬度75至150像素內,大小50KB以下。
五、如何進行繳費?
答:本次考試繳費一律通過網上進行,完成網上報名、上傳電子照片后即可進行網上繳費,考生可通過報名系統(tǒng)繳費平臺支持的,已經開通網上支付功能的銀行卡或電子掃碼支付工具進行網上繳費。網上繳費時間為7月15日9:00-7月20日12:00(建議避開每日24:00左右銀行結算時段繳費),逾期視為放棄報名?荚囀召M標準為每人100元。
六、如何申請辦理減免考試費用?
答: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員和城市低保人員,可申請減免考試費用。擬享受減免有關考務費用的農村特困大學生和城市低保人員,不實行網上繳費,在網上完成報名、正確上傳照片、選擇“申請減免考務費用”,并于7月19日上午9:00前上傳相關材料。申請減免的考生須于24小時后再次登錄報名系統(tǒng)查詢審核結果,提示“考務費用減免申請已通過”則報名完成,如提示“考務費用減免申請未通過”,請按照要求完成相關操作并補齊資料。如超過24小時仍未收到反饋,請及時與上海市職業(yè)能力考試院聯系。
以上要求的相關材料為:
本市考生:街道(鄉(xiāng)鎮(zhèn))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或“社會救助通知書”;外省市考生:家庭所在地的縣(區(qū)、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或低保證;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考生:家庭所在地的縣(區(qū)、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或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
七、何時可以下載打印準考證?
答:考生完成網上報名并成功繳費后,務必在8月13日9:00-18:00,通過報名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準考證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載打印后的準考證須妥善保管,以備考試、面試使用。
八、網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招考相關文件,慎重報考,一經繳費確認,不辦理退考。
(二)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考生應對在網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三)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四)網上報名須正確上傳照片并按時繳納費用,方可視為報名成功,否則視為放棄報名。
(五)考生應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六)報名信息一經繳費即不得更改。
(七)由于網絡傳輸速度等不確定因素,繳費確認信息可能會相對滯后,但一般不會超過24小時,請考生不要急于重復支付劃款,同時建議考生不要同時開啟多個繳費頁面進行報名和支付,以免發(fā)生錯賬。
九、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guī)則》和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考試前45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經疫情防控檢查核驗后進入考點考場。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考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墨水筆、2B鉛筆、橡皮。嚴禁將手機、智能手表、計算器等各種電子、通訊、計算、存儲及其它設備帶至座位。
(四)嚴禁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五)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guī)則,若有作弊和違紀行為,將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考生有義務妥善保護好自己的考試試卷和答題信息、不被他人抄襲。若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將按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若有答卷雷同,雙方均取消考試成績。
(七)考點無停車條件,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提早出門,按時赴考。
(八)考點內禁止吸煙,考生應自覺維護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請勿將貴重物品帶入考場。
十、筆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試卷和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經監(jiān)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后,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后對號入座。
(二)考生應先用黑色字跡的墨水筆在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上填寫本人姓名、試卷代碼、準考證號碼,并用2B鉛筆將試卷代碼和準考證號碼填涂到相應位置。
(三)考生應使用規(guī)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不得超過規(guī)定區(qū)域,不得做任何標記;考試開始鈴響再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四)考試不得使用計算器等電子設備及涂改用品。
(五)考試結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答題卡和草稿紙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十一、本次考試是否指定專門用書,考試機構是否組織考前培訓?
答: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十二、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考試前可自行到網上下載打印?荚嚭蟛晦k理準考證補辦等手續(xù)。
十三、筆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筆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可于9月7日10:00起,通過2020年度上海市公安系統(tǒng)警察學員招考專題網站查詢。
十四、考生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答:(一)根據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為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考生務必至少提前14天完成“隨申碼”注冊申請,考前14天原則上不離滬,在備考期間做好個人日常防護與健康監(jiān)測。考生參加考試時應自備口罩,按要求出示“隨申碼”綠碼,自覺配合體溫測量,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經考試現場衛(wèi)生防疫人員確認有可疑癥狀或者異常情況的考生,須配合工作人員按相關程序處置。
“隨申碼”非綠碼的考生、考前14天內體溫異常的考生、來自或途徑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的考生、有國(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參加考試時須提供考前7天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仍在隔離治療期的確診、疑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隔離期未滿的密切接觸者,來自或途徑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qū)、有國(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離者,不得參加考試。
結合疫情防控形勢,招考專題網站還將在考前兩周左右發(fā)布考試實施具體防控要求,考生務必及時關注并遵照執(zhí)行。凡不實承諾、隱瞞病史、旅行史、接觸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二)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有關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包括: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五)經鑒定,考生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對錯點)高度一致的,為雷同答卷,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忌g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五、相關咨詢電話是什么?
答:政策咨詢:28957159
考務咨詢:12333-1-0-5
網上報名技術咨詢:4000136300
監(jiān)督電話:2202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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