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5 11:12:2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人民網
妻子為了銷量不得不降價賣貨,卻因此被丈夫辱罵;主播為了給粉絲低價折扣,自掏腰包補齊差價……從去年開始,這樣的場景就出現在一些平臺的網紅直播間中,部分主播在PK或連麥過程中,通過惡意砍價、吵架、辱罵、演戲等方式,誘導粉絲購買劣質電商團伙的商品,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日前,某平臺對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處罰。
真可謂是“直播賣貨,全靠演技”,以這些不光彩手段誘導粉絲購買商品,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也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就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而“直播帶貨”演變成“演戲賣貨”,自然屬于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在“演戲賣貨”這類消費欺詐中,主播收獲了打榜的錢以及與商家合作的費用,商家以不錯的價格賣出商品,有的還是劣質商品,而粉絲則成為被“套路”的消費者。因為信息不對稱,還以為商家吵架、主播砍價等跌宕起伏的“劇情”是為自己好,這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損。因此,電商平臺有義務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營造一種公平、協(xié)作、善治的網購環(huán)境,這是平臺的職責所系。
當然,治理“演戲賣貨”不能止于平臺自罰商家,還需市場監(jiān)管部門加大監(jiān)管力度。平臺給予封禁直播的處罰時間有限,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暢通舉報機制,對每起“演戲賣貨”加大執(zhí)法力度,同時細化直播賣貨的規(guī)矩與制度,防止打擦邊球。
作為消費者也應當擦亮眼睛,隨著“直播帶貨”興起,貨不對板、質量堪憂、售后維權難等投訴逐漸增多,早就應該讓人們長教訓。在“演戲賣貨”中,主播與商家花那么大的力氣“飆戲”,肯定是“無利不起早”,當商品的價格砍成所謂的“骨折價”,那么就要小心了。一些消費者對于“演戲賣貨”并不買賬,質疑“在哪里請的演員”“沒演好”等,就是明智的。別忘記了春晚小品《賣拐》中的那些套路。
原標題:北青報:直播帶貨不能變成“演戲賣貨”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805/c1003-31810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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