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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適用須兼顧情理邏輯

2020-09-21 12:52:35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人民網(wǎng)

原標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適用須兼顧情理邏輯

據(jù)《廣州日報》報道,2016年7月20日凌晨2點多,兩名男子飲酒后打車,因為車資問題和的士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在車輛行駛途中,其中一男子從后座車窗直接跳車,結(jié)果摔成重傷二級。事后,檢方以司機涉嫌構(gòu)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提起公訴。本案近日經(jīng)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司機無罪。檢方不服,提起抗訴。廣州中院二審后維持司機無罪判決。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需要追究刑責(zé)。設(shè)立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立法意圖,是為了防止公民個體的健康權(quán)遭受過失行為的不法侵害。過失致人重傷入刑以來,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也因該罪名適用存在的泛化傾向問題,引發(fā)關(guān)注。此次廣州中院對這起乘客酒后跳車受重傷的案件,依法終審判決出租車司機無罪,體現(xiàn)了罪刑法定,符合公眾的樸素情感邏輯,值得肯定。

在法理邏輯上,過失致人重傷罪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除了要求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導(dǎo)致了被害人構(gòu)成重傷這一結(jié)果的形成外,還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結(jié)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guān)系。被害人沒有重傷后果出現(xiàn),或者即使構(gòu)成重傷,但如果不是行為人的直接行為所致,均不能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zé)任。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鄧某因醉酒后拒絕支付出租車車資而與司機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在李某免費送其與朋友回始發(fā)地的途中,要求下車未果,且在李某已鎖上車門總控裝置的情況下,強行從車后座車窗跳出,才造成了二級重傷。綜觀整個事件,被害人鄧某是因自己的跳車行為,才導(dǎo)致了二級重傷損傷后果的出現(xiàn)。被告人李某既不具備主觀上的過失,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直接致被害人受傷的行為,其拒不停車的行為與鄧某的二級重傷損傷結(jié)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所以不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

雖然本案被害人鄧某落下二級重傷令人同情,但是因其自身行為所致,不能怪罪于他人。如果司法認定李某構(gòu)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那么就有可能給公眾造成“誰能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的錯誤認知導(dǎo)向。在這種意義上,法院終審判決本案被告人李某無罪,既是對刑法處罰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底線的堅守,又是對公眾基本情理邏輯認同的兼顧。

近年來,一些類似個案在司法作出有罪判決后,往往引發(fā)熱議。究其根源就在于判決結(jié)果與公眾的一般心理預(yù)期存在差距。如果致人重傷確系行為人所致,公眾只要明白了其中的法理邏輯也還是認可,但牽強附會地把原本在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邊緣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就不會被公眾接受。這就要求司法在處理類似個案時,要把法律的專業(yè)判斷與民眾的樸素情理邏輯融合起來,以公認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

對于類似“乘客酒后跳車受重傷”案件的定性和處理,考驗著司法智慧。只有在吃透法律精神、依照法治框架的前提下,作出合乎法理和情理的準確判斷,才能讓司法判決擲地有聲地定分止爭,進而守護公序良俗,實現(xiàn)社會善治。這是該案終審判決出租車司機無罪的最大司法價值所在。相信隨著越來越多類似個案的公正處理,司法在法理與情理的平衡中,定能釋放出更多法治美感。

漫畫/陳彬

原標題:北青報:過失致人重傷罪的適用須兼顧情理邏輯

原文鏈接: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921/c1003-31868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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