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7 14:37:25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安徽分院
在平時的上課過程當中,許多學生對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界定中,受制于自己樸素的價值觀。經常會聽到這個言論:“如果甲不去做一件事情,那么乙也不會承擔這樣的后果。”這樣的話語,乍聽之下沒有任何毛病,但是它卻不符合刑法中的立法原理。刑法之所以與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的基本法律不同,就是因為刑法本身具有很強烈的暴力色彩,以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所以必須要時刻保持謙抑性。所謂的謙抑性,通俗的來說就是能不罰就不罰,能輕罰就不要重罰。因為一旦被刑事處罰,就強烈的不可逆性。因此不能和我們日常生活當中三段論的形式來判定一個行為和結果是否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下面我們看一道題目。
例:甲要預謀殺死乙,于是邀請乙去爬山。在山頂上甲把乙推入山崖,甲以為乙已經死亡,但不料乙掛在樹枝上,只是受了點輕傷。但乙在尋找出路的時候被毒蛇咬傷中毒而亡,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中止
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D.甲不構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題考察刑法的相關知識
第二步,本題考察的是刑法中因果關系的解決。因果關系解決的是實害結果的歸屬問題,這里的實害結果主要是指人身犯罪當中傷害的結果。有傷害結果的地方就會有因果關系的判斷,故意犯罪當中是否既遂,取決于行為與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若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則該罪不成立既遂,若無因果關系則為未遂。題干當中乙的死亡并不是直接源于甲推乙下懸崖,而是由毒蛇給咬死的,屬于介入因素異常,因此行為與結果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不成立既遂,所以答案選C。
很多同學就會非常困惑,這道題怎么能夠選C呢?如果不是甲推下懸崖的話,乙也不會被毒蛇咬傷,從而也就不會死。怎么說甲和乙的死亡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呢?其實這就是刑法和現(xiàn)實當中最大的區(qū)別,刑法必須要講究直接連接性。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甲拿刀捅死了乙,那么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那是因為甲的捅人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乙死亡,中間沒有其他介入因素。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題干當中毒蛇這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使行為和結果發(fā)生了偏離。死亡結果并不是直接由甲推下懸崖這個行為所引發(fā)的,因此甲只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這就是我們刑法當中所說的介入因素異常。那么既然有介入因素異常,也就會有不異常的情形,那么這時候該如何去判定呢?
我們再舉一個例子,比如說張三想要殺死李四,于是拿刀扎傷了他。李四驚慌失措,躲在了家里,第2天由于傷口發(fā)炎死亡。這個案件當中其實也是出現(xiàn)了一個介入因素,那就是傷口發(fā)炎。那是不是說張三就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呢?并不是。因為這個介入因素屬于正常情況。而非異常。通俗的來說要看一下這個介入因素是否符合正常社會人的邏輯,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人看來,被扎傷了,發(fā)炎致死屬于正常。它不是一個偶然的事件。但是,把人推下懸崖,這個人被毒蛇給咬死了,這就屬于較為偶然的事情,因此我們把這種情況稱之為介入因素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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