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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輔導之民商法詳解(一)民法總論

2013-07-10 11:01:1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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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 極為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私人生活的基本法,深深地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而且,民法理論發(fā)端 于古老的羅馬法,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完整、博大精深。所以,民法又是一門看似簡單實則很 難的理論體系。民法理論主要包括民法總論、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從實在法上說,民法這一 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這一 部分,考生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規(guī)龐雜,需要理解的理論知識深厚。所以,考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復 習備考。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 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即民法調整的對象就是平等主體之 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guī)范起統(tǒng)率作用的基本 準則。

  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國家參與某一民事關系,其與對方當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 也是平等的。

  2.自愿和公平原則

  (1)自愿原則,也就是傳統(tǒng)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可以基于自己 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是,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不是絕對的,其不得違背法律 規(guī)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移轉財產(chǎn)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xiàn)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財產(chǎn)移轉也可以是 不等價的或無償?shù)摹?/p>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實 現(xiàn)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雙方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

  5、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法,當然要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基本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 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 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政權力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jīng)濟 秩序。

  三、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凡具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民法上,公民與自然人是通用的。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的。公民民 事權利能力的特征有: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內容廣泛。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出生的時 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y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y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 認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則喪 失民事權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體,其生前的婚姻關系消滅,其財產(chǎn)權和財產(chǎn)義務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轉移, 人身權消滅。但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權、人身權仍然受保護,并且我國的人身權制度還保護 死者的名譽。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既包括進行合 法行為從而取得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而且包括進行違法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資格。民事行 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民事行為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 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這里還要求當事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限制民事行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 適應的民事活動。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 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 方面認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 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 度、本人的精神狀態(tài)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認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監(jiān)護人擔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監(jiān)護人擔任。

  4、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公民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的住所是確定訴訟上地域管 轄的一個重要依據(jù),也是國際私法上確定準據(jù)法的一個重要依據(jù)。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jīng)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之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住醫(yī)院治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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