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四章 鐵路安全與保護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必須加強對鐵路的管理和保護,定期檢查、維修鐵路運輸設施,保證鐵路運輸設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第四十四條 電力主管部門應當保證鐵路牽引用電以及鐵路運營用電中重要負荷的電力供應。鐵路運營用電中重要負荷的供應范圍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商定。
第四十五條 鐵路線路兩側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進行整治。鐵路隧道頂上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yè)協(xié)助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鐵路地界以內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yè)進行整治。
第四十六條 在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梁、涵洞兩側一定距離內,修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響鐵路路基穩(wěn)定或者危害鐵路橋梁、涵洞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在鐵路線路上架設電力、通訊線路,埋置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鐵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須經鐵路運輸企業(y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在鐵路彎道內側、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和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遷移或者修剪、砍伐。
違反前三款的規(guī)定,給鐵路運輸企業(yè)造成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必須按照規(guī)定設置必要的標志和防護設施。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時,必須遵守有關通行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運輸危險品必須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鐵路公安人員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鐵路職工,有權對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實施運輸安全檢查的鐵路職工應當佩戴執(zhí)勤標志。
危險品的品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條 對損毀、移動鐵路信號裝置及其他行車設施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禁止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或者擊打列車。對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或者擊打列車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對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
第五十二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以內或者鐵路防護林地內放牧。對在鐵路線路兩側二十米以內或者鐵路防護林地內放牧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
第五十三條 對聚眾攔截列車或者聚眾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不聽制止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員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予以拘留。
第五十四條 對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可以扭送公安機關處理;現場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五條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鐵路職工有權制止,鐵路公安人員可以予以拘留。
第五十六條 在車站和旅客列車內,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需要檢疫的傳染病時,由鐵路衛(wèi)生檢疫機構進行檢疫;根據鐵路衛(wèi)生檢疫機構的請求,地方衛(wèi)生檢疫機構應予協(xié)助。
貨物運輸的檢疫,依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鐵路交通事故,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依照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事故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辦理,并及時恢復正常行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鐵路線路開通和列車運行。
第五十八條 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yè)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五十九條 國家鐵路的重要橋梁和隧道,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守衛(wèi)。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導致發(fā)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攜帶炸藥、雷管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子彈、管制刀具進站上車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聚眾攔截列車不聽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聚眾沖擊鐵路行車調度機構不聽制止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聚眾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五條 在列車內,搶劫旅客財物,傷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在列車內,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情節(jié)惡劣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敲詐勒索旅客財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倒賣旅客車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以倒賣旅客車票為常業(yè)的,倒賣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集團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鐵路職工倒賣旅客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旅客車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人行過道的,由鐵路公安機關或者地方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yè)違反本法規(guī)定,多收運費、票款或者旅客、貨物運輸雜費的,必須將多收的費用退還付款人,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將多收的費用據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鐵路職工利用職務之便走私的,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走私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鐵路職工玩忽職守、違反規(guī)章制度造成鐵路運營事故的,濫用職權、利用辦理運輸業(yè)務之便謀取私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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