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0 10:07:14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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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三審,為鼓勵與保護見義勇為行為,草案三審稿新增規(guī)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別讓好人流血又流淚”,是近十余年來公共輿論場上不時就能聽到的吁請。用制度保障見義勇為者也因此成為一個選項。立法層面的努力一直沒斷,2012年,民政部等七部門還曾專門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這份《意見》明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
但對見義勇為的法律保護,從來不是出臺修訂幾個條款或推出一部規(guī)范性文件,就能解決的。“見義勇為”的界定,就是一個超級難題。迄今為止,還沒有哪部法律,給見義勇為下一個準確的定義。上述《意見》雖然設定了前提,但落點仍在“見義勇為行為”——看似釋明,實則仍舊模糊。
這不能怪立法者偷懶,實在是見義勇為難以界定。什么叫“義”、什么叫“勇”,我們舉個例子還可以解釋,要濃縮在抽象的文字里,殊為不易。但就一起典型的見義勇為個案而言,它至少涉及救助人、被救助人、侵害人、第三人等不同的主體。因行為的不同、救助的對象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等,見義勇為可能產(chǎn)生多種完全不一樣的法律關系。以造成損害的不同來說,救助人的行為可能損害受助人,也可能損害加害人,還可能損害第三人,當然最常見的是損害救助人自己。
現(xiàn)實生活中,因見義勇為所引發(fā)的民事責任糾紛,并非全然無法可依。比如,救助人自己在見義勇為中受傷的,依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見義勇為者可請求受益人給予補償”。再看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新增的相關規(guī)定,也只是強調了一種,即“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不太同意有的媒體把這一條新規(guī)捧上了天,認為新規(guī)解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將對弘揚見義勇為產(chǎn)生巨大推進作用。事實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損害不擔民事責任,還有個尾巴,即“有重大過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無責,見義勇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擔民事責任?燎缶戎划a(chǎn)生損害,當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識判斷并盡量控制救助產(chǎn)生的損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預判都能看出,救助對被救助人造成的損害,較之不救助還要嚴重得多,這恐怕無法為救助人免責。法律認可見義勇為,也絕不能鼓勵見義亂為。選擇見義勇為,其實就是選擇了一份責任。這也是見義勇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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