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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重點: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2018-03-20 13:42:5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華圖教育微信公眾號 華圖在線app下載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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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重點: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四個要件,其中犯罪主體中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是事業(yè)單位考試過程中常見的考點,對于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掌握是公共基礎知識重點。

一、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14周歲

不滿14周歲,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舉例:13周歲的甲因為嫉妒同桌乙比他長得好看,所以有一天甲把乙騙回家,親手將乙掐死,并碎尸扔掉,甲是否構(gòu)成犯罪?

答:不構(gòu)成,因為甲未滿14周歲,屬于無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

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法條中的8中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刑法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是8種行為而非8種犯罪,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8種行為之一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口訣】燒殺淫掠、傷投爆毒

舉例:(1)15周歲的甲因為嫉妒同桌乙比他長得好看,所以有一天把乙騙回家,親手掐死,并碎尸扔掉,甲是否構(gòu)成犯罪?

答:構(gòu)成,15周歲的甲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屬于8中行為之一,構(gòu)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15周歲的甲因為嫉妒同桌乙比他有錢,所以有一天把乙綁架之后向乙的媽媽索要100萬,沒想到的是,乙的媽媽以為是詐騙電話將甲痛罵一頓,一分錢沒給甲,甲惱羞成怒,遂把乙給殺了,甲是否構(gòu)成犯罪,如果構(gòu)成的話應當對哪一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答:構(gòu)成,15周歲的甲應當對故意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在本案中,甲實施了兩個行為,一個是綁架的行為,一個是故意殺人的行為,15周歲對綁架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綁架行為中包含了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所以直接對故意殺人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三、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16周歲以上

我國刑法第17條第1款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六周歲就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開始,即16周歲以上的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1.《刑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故14周歲屬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對8中行為承擔刑事責任,16周歲屬于完全刑事年齡,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所以在刑法中,無論14周歲還是16周歲都是從生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牛刀小試】甲是實驗中學初三的學生,剛過十五歲的生日,那么下列行為中甲應負刑事責任的是( )

A.伙同社會青年一起搶劫小轎車,遭到車主反抗后把車主打成重傷

B.故意把同學的自行車弄壞

C.參與集體打架斗毆,造成他人輕傷

D.定期向周圍的同學收取“保護費”

【答案】A。解析: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題干中,甲15周歲,對上述8種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選項A甲搶劫行為,屬于8種行為之一,應當承擔刑事責任,A正確。選項B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選項C故意斗毆造成輕傷,選項D收保護費的行為都不屬于8中行為之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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