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1 09:02:47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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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是國家管理貨幣資金的行業(yè),銀行工作人員每天與金錢打交道,國家的大金庫和老百姓的的小錢柜掌握在他們手里,責任重于泰山。老百姓把錢存進銀行,是對銀行的極大信任,可是現(xiàn)實中,很多商業(yè)銀行的職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銀行系統(tǒng)職務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對社會和百姓危害較深,影響較大。那非國家工作人員的銀行職工挪用資金該怎么處理呢,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話題,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進行分析。
湯某曾是丹東一家勞務公司勞務派遣至中國工商銀行丹東分行的工作人員。2005年至2007年,湯某在擔任這家銀行兩個營業(yè)部的儲蓄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8次采取變造儲戶身份證、模仿儲戶筆跡簽字的方式,將儲戶的存單或國債掛失。然后,她利用同一手段將儲戶錢款取出,共計取出儲蓄金38.5萬元歸個人使用。2007年12月,湯某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湯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且數(shù)額巨大,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由于湯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自首情節(jié),并已退還全部贓款,丹東市元寶區(qū)人民法院2008年6月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jīng)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shù)額巨大的,或者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的湯某,是勞務公司派遣至工商銀行的工作人員,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其挪用客戶的資金,所以構成挪用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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