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5 17:54:39 公務員考試網 http://qngfsy.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背景鏈接】
7月2日,貴陽10歲男童高空拋滅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不到一個月前,深圳5歲男童被墜窗砸傷去世…高空墜物屢釀悲劇,如何從根源上杜絕高空拋物?(摘自《人民日報》)
【題目預測】
7月2日,貴陽10歲男童高空拋滅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而此前,“拋磚砸死女嬰”的事件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的關注。對于屢屢發(fā)生的高空拋物釀造的社會悲劇,你怎么看?
【參考思路】
當前,高空拋物致人傷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在對于受害家庭深表惋惜同情的時候,我們應該認識到高空拋物所帶來的危險以及當前存在的隱患,防范與杜絕并重,共同實現杜絕高空拋物行為,共同維護城市文明的底線。
梳理以往的新聞,我們不難發(fā)現,高空拋物的事件屢見不鮮,屢致慘案,大到窗戶、貓狗、煙灰缸、菜刀,小到雞蛋、螺絲釘、蘋果,根據調研數據顯示,這些高空作業(yè)墜物的殺傷力是十分巨大的,一個小小的空易拉罐從25樓拋下,沖擊力足矣導致人死亡。高空拋物事件頻發(fā),一方面對于城市的居民而言,這是巨大的安全威脅和隱患,是時刻懸在頭頂上的一把尖刀,稍有不慎就會成為受害者;另一方面會極大的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與秩序,不斷挑戰(zhàn)城市的文明底線,也是在法律的邊緣試探。
高空拋物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在這種行為屢屢發(fā)生、屢禁不止的當前,我們除了對于所造成的悲劇痛徹心扉和倍感悲憤之外,還需要對于造成這樣的悲劇的原因進行深思,何以當前高空拋物線問題如此這般頻發(fā)。其實高空拋物問題的發(fā)生,一方面在于高層居民的安全意識淡薄,存在隨手亂扔東西的陋習,對于高空拋物的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行為的性質認識不清,并且還有部分居民在陽臺放置一些盆栽或者雜物,缺乏一定的安全保護措施;另一方面在于對于高空拋物的責任認定存在較大的難度,取證困難導致存在追責難以及維權難的問題,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在高空墜物的案件中,只要找不到肇事者,不能自證清白的住戶都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對于行為的責任主體不能起懲戒的作用,使得行為的違法成本被動降低,責任人逍遙法外,也對社會起不到一定的警戒和約束的作用。
對于令人痛恨的高空拋物行為,我們應該重點思考如何杜絕防范,還人們一片安全的藍天。首先,個人層面來說,行人應該自身引起高度的重視,盡量走在防護內街,關注警示牌注意繞行,注意安全;同時也應該養(yǎng)成文明的生活習慣,自覺杜絕高空拋物。其次,社區(qū)及物業(yè)公司層面,提高居民安全及風險防范意識,約束高層用戶行為。如在簽訂物業(yè)協議時,將禁止高空拋物寫入協議;并且有條件的小區(qū)可以加裝隔離欄安全警示牌或巡查提示等。最后,加大處罰和監(jiān)管力度。街道社區(qū),基層司法要做好防范宣傳普法工作甚至是可以借用技術手段識別,明確責任主體,一旦發(fā)生高空拋物行為,一定要讓責任主體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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