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0 14:29:28 公務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招警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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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安基礎知識備考: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包括幾個主要階段:受案、調查、決定、執(zhí)行。
1.受案、調查
(1)受案。治安案件的受案是指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表示受理、登記并予以審查、確認的法律活動。
(2)調查。治安案件調查是指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實情況,依法對治安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進行的調查活動。調查包括若干調查的方法,如傳喚,勘驗、檢查,扣押、登記,鑒定、檢測,辨認,抽樣取證,證據(jù)保全等。
(3)傳喚。傳喚是指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依法命令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于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法律措施。
公安機關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4)勘驗、檢查?彬炇侵笇`法行為的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查和檢驗,以收集案件證據(jù)的法律活動。
檢查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中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人民警察對查獲或者到案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違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jù)的物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5)扣押、登記。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jù)的物品。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jù)的物品通常包括:違法所得財物;違法行為人使用的工具和物品;行為人持有的違禁品等。但是,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6)鑒定。鑒定是指公安機關指派或者聘請依法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yè)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專業(yè)技能或專業(yè)設備和材料,依照法定程序,對治安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并作出結論的法律活動。對涉嫌吸毒的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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