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30 15:01:00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新華社
一、概念
在四川省屬事業(yè)單位考試中,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常規(guī)考點,學生學習過程中,常對治安管理處罰的知識點理解不透徹,給做題帶來很大困擾。今天,我們就學習一下治安調解,希望通過今天的講解,大家能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調解程序有一個更明確的認識。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調解處理。
二、什么是民間糾紛
1.民間糾紛
①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引起的;
②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③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考點1:僅僅只有民間糾紛的處理;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zhí)幚怼?/p>
三、當場調解的條件
1.當場調解
是否可以當場調解,對情節(jié)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y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y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當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當場調解,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協(xié)議內容在現(xiàn)場錄音錄像中明確記錄的,不再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
考點1:當場調解要求情節(jié)輕微,雙方首先對損失無爭議,其次還要求雙方都無異議才可以當場調解。
考點2:調解協(xié)議書不是必須,有現(xiàn)場錄音錄像可以不再制作。
四、不適用調解處理情形
1.不執(zhí)行處罰
(1)雇兇傷害他人的;
(2)結伙斗毆或者其他尋釁滋事的;
(3)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4)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處理的;
(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針對對方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6)調解過程中,違法嫌疑人逃跑的;
考點1:雇兇傷人的情形為?键c,需要著重記憶。
考點2:當事人不愿調解,這是因為調解要求調解處理案件,應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jù),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五、法律后果
調解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考點1: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到場。但是,當事人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考點2:調解不成提起的是民事訴訟,而不是針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因為調解內容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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