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事廳
關于印發(fā)《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省直各單位:
現(xiàn)將《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廳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基本素質,保障公民和招錄機關在公務員錄用中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組部、人事部《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第三條 錄用公務員,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錄用公務員可采取按職位招考或按專業(yè)相同的職位集中招考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fā)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和面試;
(四)體檢與考察;
(五)公示、審批。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其他招錄機關也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置專門面向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的職位。對少數(shù)民族報考者實行的優(yōu)惠政策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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