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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公基知識點關于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總結

2019-05-11 17:47:08 三支一扶招聘網 http://qngfsy.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導讀】華圖三支一扶招聘考試網華圖教育發(fā)布:2019三支一扶公基知識點關于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總結,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更多資訊請關注華圖三支一扶考試微信公眾號(htszyf),歡迎加入全國三支一扶備考交流群:764172889。

關于搶奪罪與搶劫罪的總結

一、搶奪罪

1.概念: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單一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2)犯罪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3)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4)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二、搶劫罪

1. 概念: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2. 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于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2)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3)犯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

(4)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3. 轉化型搶劫罪:

①攜帶兇器搶奪;

②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

1.搶奪罪是趁人不備進行搶奪,這時受害人是來不及反抗,不是不能反抗;搶劫罪是用暴力手段搶走他人財物,這時是讓人不能反抗。

2.搶奪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對于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3.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例1】李某在22路公共汽車上竊取孟某人民幣8000元,下車時被孟某發(fā)現,孟某要將其扭送派出所。途中,李某猛地將孟某打倒在地,竄入一死胡同,后被群眾抓獲,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 )

A. 構成盜竊罪

B. 構成搶劫罪

C. 構成搶奪罪

D. 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搶劫罪

【答案】B

【解析】我國刑法規(guī)定盜竊、詐騙、搶奪后為窩贓贓物、抗拒抓捕、毀證當場使用暴力轉化為搶劫罪。李某在盜竊之后被孟某發(fā)現,將要被扭送的派出所時使用暴力,符合轉化為搶劫罪的情形。因此本題選擇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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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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