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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的注意事項
1.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
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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