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2 10:01:02 公務員考試網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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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宣告人失蹤。與宣告失蹤一樣,須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于生死不明狀態(tài)。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而達到了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對此期間,民法通則第23條規(guī)定了兩類:普通期間的時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zhàn)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的時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期間的開始為意外事故發(fā)生之日。
3.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須以訴為之,故須由利害關系人申請。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24、25條的解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范圍與宣告失蹤的申請人范圍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后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如無配偶的,下一個順序遞增為第一順序,余以此類推;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后一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對于宣告死亡的申請人順位,主要是為了優(yōu)先保護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倫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請人的順序效力是,有在先順序時排除在后順序,同順序人權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先要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后,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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