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6 15:51:32 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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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國安
2013年12月28日,正處于取保候?qū)徠诘慕K省南通市房產(chǎn)局原局長陳西自殺身亡。事后,南通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沒收陳西生前受賄所得。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裁定,判定沒收陳西受賄所得711.25萬元,上繳國庫。據(jù)悉,該案是江蘇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違法所得沒收案。(《現(xiàn)代快報》1月21日)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沒收違法所得,依據(jù)的是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修訂前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應(yīng)當(dāng)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訴訟程序就無法進行下去,不僅無法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也無法追回其非法獲得的財產(chǎn)。具體到陳西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萬元就不會被沒收了。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應(yīng)該說,這一法律規(guī)定有利于司法機關(guān)依法向境外追繳貪官財產(chǎn),也有助于依法追回死亡腐敗分子的非法收入,進而更加有力地進行反腐敗。之所以要追回腐敗分子的非法財產(chǎn),當(dāng)然是因為這些財產(chǎn)都是不義之財。如果腐敗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卻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財產(chǎn),會讓反腐敗半途而廢。
不能追回腐敗財產(chǎn),對腐敗分子的震懾作用也會大大減小,甚至讓人覺得腐敗合算。所以,“治貪必須奪其財”是必須堅持的一條原則。
不過,陳西自殺后被追繳非法所得,只是江蘇省這方面的第一案。就我閱讀的新聞來看,全國也少見到這樣的案例,這倒是需要追問的。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2013年就生效了,外逃和自殺的貪官并不少,那為什么沒有普遍進行追繳非法所得的行動呢?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可能會考驗法院的執(zhí)行力。從新聞中知道,陳西被檢方立案之后,其妻就主動退還了700多萬贓款,盡管陳西近親屬徐某、陳某曾向法院提出異議,認(rèn)為扣押于檢察院的700多萬元是合法收入,請求法院駁回檢察院申請,F(xiàn)在,當(dāng)?shù)胤ㄔ阂婪ú枚,后續(xù)只要依法沒收就行了。假如當(dāng)初陳西之妻沒有退還700多萬元,當(dāng)?shù)貦z察院會提出沒收申請嗎?當(dāng)?shù)胤ㄔ簳鞒鰶]收的判決嗎?更重要的是,判決之后,法院又將如何執(zhí)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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